正文 股權激勵的法律規定和實踐(3 / 3)

對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的規定:《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關於此上限的規定曾有異議爭論。對於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非上市公司來說,直接的影響是如果公司因授予股權激勵而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上限,必須尋求規避措施,比如前文提到的三種代持模式(這些方式無論是否為中國證監會認可,都增加了公司運作的複雜性和成本,並有可能導致對員工的不公平),或者采用股票增值權或虛擬股票等方式以現金而不是股票來支付激勵對象,但是這要求公司具備充足的現金,因此對於資金短缺的創業初期的公司來說,並不合適。

對於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員工來說,其無法根據前述國家外管局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2]7號)》辦理相應的外彙手續。因此,在實踐中,公司在和激勵對象簽署期權授予協議時,要求激勵對象對不能行權的法律風險負責。或者,公司也可以采用代持或現金激勵的方式。顯然,這些措施對公司或員工來說都增加了額外的成本或風險。

未來立法趨勢的展望

2013年將是我國公司商事改革極為重要的一年。今年3月,深圳和珠海發布新的商事登記規定,商事登記由審批許可向核準登記轉變,包括明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製度,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以及實行年度報告製度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無需進行年度檢驗。9月份,上海自貿區公布工商製度改革方案,與深圳珠海的改革有很多相似之處。10月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主要內容包括五項,即降低準入門檻,實施年度報告製度,放寬市場主體的住所登記條件,加強誠信體係建設,注冊資本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

以上改革秉承一致思路,將推進公司商事製度的靈活和效率。現有的法定資本製將改革為授權資本製,對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都將是利好。可以預計的是,我國《公司法》和工商登記規定將很快作相應的修改,將上述改革思路具體為法律的規範要求。

我國目前法律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較為完整的規定,但是《公司法》在法定資本製和股東人數上限等方麵對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構成障礙。未來的公司商事改革將有效地推動公司運作的靈活及高效,作為公司運作中能夠幫助公司成長的股權激勵製度,也應該會跨越目前的法律障礙,得到更為廣闊和深度的發展,和其他商事改革製度一道,為我國經濟市場化和有效運行提供法律製度的促進和激勵作用。

(作者單位:北京市百宸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