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股權激勵的法律規定和實踐(2 / 3)

同時,有關股權激勵的立法仍在繼續發展中。中國證監會於2012年8月初公布《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又於2013年3月16日發布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製管理規定》的征求意見稿。

上述各項規定或征求意見稿都是部門規章。在股權激勵立法方麵尚無全麵的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規定或人大發布的法律。這從一個側麵說明股權激勵在我國仍為初期發展階段,立法部門先從較低級別的部門規章對此領域進行管理和試驗。

對非上市公司而言,有關股權激勵的立法則比較零星和分散。主要是財政部、科技部關於2002年發布的《關於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財企[508]號)和國資委於2008年發布的《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

此外,地方政府也在股權激勵領域展開立法,嚐試新的實踐。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0年發布《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激勵登記試行辦法》,其關於股權激勵的方式超出了上述部門規章的規定,包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折股。

我國公司股權激勵的早期實踐

早在上述法律規定發布之前,我國公司已經開始試驗類似股權激勵或職工持股(比如內部職工股)的措施。但是,由於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的缺乏,這些早期的股權激勵大多數為工薪獎勵的不同形式,另外甚至還可能在施行中違背法律。自從上九十年代已經廣泛存在內部職工股超範圍發行或法人股個人化的情況,即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應向法人發售的股份其實發行給了社會公眾。這兩種情形都可能導致腐敗或擾亂金融市場,因此監管層要求進行清理。對於計劃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而言,此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眾多計劃上市的公司通過名義持股試圖解決曆史遺留的個人持股問題,主要有三種模式:包括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作為殼公司持股;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2000年12月,中國證監會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均不符法律要求,並於2002年又作了具體補充。清理的一般做法是:一,公司在重組中使得實際出資人成為公開的直接的股東;二,通過股份轉讓使得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資資格的人成為原被代持的股份的實際所有權人;三,在實踐中甚至有通過司法確權的訴訟方式。

對於上述持股模式中的第二和第三種方式,即設立公司或合夥、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雖然也有意見認為中國證監會在審理股票發行和上市時持謹慎懷疑的態度,但是實踐中有通過審核的案例。另外,2011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合法代持關係。再者,上述《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製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證券公司的激勵對象可以采取設立信托計劃或者公司、合夥企業等方式持有證券公司授予的限製性股權或者股票期權”。雖然此征求意見稿尚未形成最終規定,但是應該可以看出監管層對設立信托計劃或公司、合夥企業等方式代持股份的認可。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如上所述,我國目前的股權激勵計劃主要針對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僅有財政部、國資委、科技部發布的零星規定,而且發布時間與今天有一定距離。但是非上市公司、特別是創立初始的高科技公司,對資金和人才的需求尤為急迫,因此股權激勵對此類公司的意義更為重大。遺憾的是,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在兩個方麵對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構成障礙:一,法定資本製;二,對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列出上限。

法定資本製:《公司法》要求公司資本須一次性發行完畢,但是在實繳時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分期繳付,是較為緩和的法定資本製。對股權激勵計劃而言,在法定資本製下,公司每次發行股票期權後,當員工滿足條件行權時,公司股本增加,須執行相應的增資程序,除非公司以其他方式用於期權股票的來源,比如大股東轉讓股票給公司或公司回購股份。但是,這兩種途徑均有其限製或缺陷,比如,大股東轉讓其股票給公司用作發行股票期權,要求大股東對公司有實質性控製,而且大股東以低價或無償轉讓股票給公司其實是個讓利的過程,大股東一般不會沒有原因地讓利,並且大股東如果要保持控股地位,可以轉讓的股份有可能是有限的。而回購股份的限製有三,一是回購的總量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二是用於回購的資金須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對於公司的利潤業績有負麵影響,三是回購的股份須在一年內轉讓,而這與美國普遍實施的四年或五年期權歸屬的時間相比太短。相比較法定資本製,授權資本製能夠更有效地促進商業效率和決策自由,在該製度下,公司可以先預留一定比例的股份用於未來員工行權使用,資本可以分次發行,並且董事會決定在規定的額度內發行股份、增加公司資本不必修改章程,從而省去了在法定資本製下增資時需召開董事會、股東會、以及工商變更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