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鎮金融體係改革創新研究
財稅金融
作者:吳昱南 朱哲學
【摘要】 小城鎮金融服務建設對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動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小城鎮金融體係普遍存在著金融供給機構覆蓋率不高、本地信貸投入少、資金外流嚴重、信貸投放不均衡等問題。應該在小城鎮金融服務市場體係、風險控製保障體係、信用體係等方麵進行改革創新,形成多層次、廣覆蓋的區域金融服務體係,使區域金融的發展與小城鎮建設的全麵推進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符合市場化要求的內生機製。
【關鍵詞】 小城鎮 金融體係 改革創新
一、引言
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變量,主要由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等因素構成,就目前國內農村經濟發展的狀況來看,其中金融問題成了製約的主要因素,雖然政府一直重視農村工作,著力發展小城鎮建設,資金投入也在逐年上漲,但是並不能解決新農村建設以及小城鎮建設中產生的巨大而又多層次的金融供需矛盾。
關於金融支持城鎮化研究方麵,伍豔(2005)指出,在中國城鎮化進程中,金融抑製現象主要表現為:利率管製、金融市場結構缺乏效率、金融機構結構不完善和資本形成機製不健全。鄭長德(2007)提出,金融中介發展可以促進城鎮化的發展,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又可以通過生產要素的不斷積聚,使市場規模得以擴大,從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麵促進金融中介的發展。陳剛、尹希果(2008)以各省1996—2004年的麵板數據進行計量分析後指出,中國金融中介增長顯著地製約了農業勞動力的轉移。鄭玫、傅強(2008)認為,保費收入、存款餘額、貸款餘額和金融機構的現金收入四個指標的增加都將促進城鎮化率的提高。羅明忠(2008)認為城鎮化過程中的農村勞動力轉移會受其自身所能支配和擁有的金融資源約束,金融資源的多少影響勞動力轉移前的技能培訓、勞動者工作搜尋的過程、勞動者轉移過程中的家屬安置及其轉移方式。周啟清(2010)認為農村土地流轉不僅需要農村金融總量的擴張,而且對金融產品的種類、期限和服務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小城鎮金融供給現狀及問題
近年來,武漢市積極統籌城鄉發展,抓住武漢獲批國家農村綜合改革試驗區機遇,全力推進農村金融服務全覆蓋,以涉農科技金融創新為突破口,盤活農村金融資源,加大“三農”信貸投入,完善農村地區信貸服務體係,加大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著力改善農村支付環境,不斷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但是,從全國、湖北省、武漢市金融支持“三農”、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要求來看,仍存在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金融供給還不能很好地滿足不斷變化的金融需求。
1、金融組織類型單一,服務網點少,覆蓋率低
目前,灄口街僅有正規金融機構3家,灄口農行因其改製上市後,出現向城市和非農業集中的經營戰略重心的轉移,把經營重心放在大中城市、重要經濟項目、規模較大的項目,更多地從風險控製和盈利水平上考慮授信,且農行縣以下的分支機構貸款權限普遍上收,支行自主權受限,對灄口的金融網點和金融業務呈現收縮的現象。灄口郵儲行基本隻開展存取款等傳統業務,信貸業務基本沒有投向本地。灄口農商行雖然是灄口金融服務的主力軍,但麵對大中型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及居民個人等日益多樣化和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需求,以及自身曆史包袱較重、總體實力有限的因素,難以承擔灄口資金供給的重任。全鎮金融機構網點僅4家,均設立在灄口街,遠離灄口各村,出現了金融服務盲區或金融服務困難,村居民基礎性的金融服務需求無法得到滿足。灄口街金融機構競爭失衡,單一金融機構長期在本地壟斷經營,從而導致該地金融服務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低下、服務價格較高等問題,金融資源也得不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2、本地信貸投入少,資金外流仍然嚴重
金融機構的競爭失衡,導致資金無法有效集聚,因資金趨利現象的存在,又導致資金持續外流,進一步擴大了灄口街信貸資金“缺口”,影響了金融機構對灄口發展的資金支持作用,嚴重製約了其建設發展。2012年,灄口金融機構各項存款餘額151234萬元,各項貸款餘額24356.7萬元,存貸比僅為16.11%,與《湖北省關於實施金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五個一工程”的意見》中“各縣域金融機構存貸比要達到55%以上”的要求相距甚遠,與2012年武漢市農村地區餘額存貸比90.27%、黃陂區餘額存貸比81.82%的水平相距甚遠,金融機構對本地信貸供給嚴重不足。灄口農商行雖然是信貸投放的主力軍,但投放量較其存款額比重偏小,大部分存款通過拆借、上存、購買有價證券、對本地以外優質企業或個人放款等方式流出本地;灄口農行2012年貸款投放額僅為9095萬元,基本上是隻存不貸,大量資金流向城市;灄口郵儲行分流了資金,其吸收的儲蓄存款均轉存中央銀行,全年對本地沒有信貸投放,信貸資金沒有回流本地。由此可見,灄口金融機構吸納的大部分資金外流,仍然存在資金“抽水機”的問題,導致灄口街資金更加緊張。
3、信貸投放不均衡,農戶貸款難
灄口信貸投放的結構不均衡,貸款主要投向了法人或企業,農戶獲得貸款仍然困難。2012年,灄口農商行的全部貸款投放中,對法人(企業)客戶投放13738.9萬元,對農戶投放1522.8萬元,僅為企業投放的近十分之一。在當前的土地管理製度下,金融機構隻能將法律法規不禁止、產權歸屬清晰的各類資產作為貸款抵質押物,而農戶貸款難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擔保,農戶除了自身房屋、農機具及農產品外,基本沒有能用作抵押的有效物品,這些物品一般價值較低並在風險處置時很難落實;而擔保機構也難助力,因擔保機構的介入加大了融資成本,一般多為企業采取擔保方式融資;村委會可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為農戶擔保,但需統籌規劃和安排,很難落實。因此,灄口街“貸款難”和“難貸款”的問題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