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德主刑輔尚德希刑(3 / 3)

【原文節選】

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

【原文釋義】

好啊!如果政策寬鬆了,那麼百姓就會對法律怠慢起來;百姓怠慢了,就要用嚴厲的措施進行糾正;措施嚴厲了,百姓就會普遍受到傷害;百姓普遍受到傷害了,就應再將政策放寬鬆些。寬和用以調節嚴厲,嚴厲用以調節寬和,政事因此而和諧。

【原文節選】

隆禮至法,則國有常。——《荀子·君道》

【原文釋義】

盛行禮治,重視法治,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原文節選】

人君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好利多詐而危,權謀傾覆幽險而亡。——《荀子·強國》

【原文釋義】

作為君王,推崇禮教、尊重賢人,就能稱王天下;注重法治、愛護人民,就能稱霸諸侯;喜歡財利、多搞欺詐,就會危險;玩弄權術、坑人害人、陰暗險惡,就會滅亡。

【原文節選】

是故道德出於君,製令傳於相,事業程於官,百姓之力也,胥令而動者也。——《管子·君臣》

【原文釋義】

所以,道德教化出自君王;法製政令由輔相傳布;各種事業由官吏裁定;百姓的力量,是等待命令而行動的。

【原文節選】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漢書·陳寵傳》

【原文釋義】

禮所不調整的,正是法所要調整的,違反禮就會受到法的處罰,禮與法互為表裏、相互配合。

【古今聯讀】

儒家雖然倍加推崇“德治”,認為“以德治國”比“以法治國”更具優越性,但也並非一概否認法律製度與刑罰威懾的作用。這在孔子“寬猛相濟”、荀子“隆禮至法”的思想中均有所體現。沿著先秦儒家的德刑觀,董仲舒吸收其他學派的合理主張,特別是用法家的思想闡明“德須威而久立”,“鞭撲不可弛於家,刑罰不可廢於國,征伐不可偃於天下”,明確提出堅持了“德治”與“法治”兩點論的“德主刑輔”思想。此即儒法合流、外儒內法、王霸並用,並為後世曆代所沿襲。

在我國古代,禮與法共同構成了傳統法律體係。其中,禮製從積極方麵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麼,乃以德服人;法製則從消極方麵規定人違反了禮製之後所應承擔何種後果,乃以力服人。可見,德與刑、禮與法是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我們今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同樣需要借鑒古代的道德與法律關係模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所以說,任何人為地割裂法律與道德的內在聯係,隻注重法治而忽視德治,或者隻強調德治而排斥法治的主張,都既不符合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也不符合中華法律文化傳統,在理論上說不通,於實踐中也不為人們所接受。

我國憲法第一條中的“人民民主專政”,是“德主刑輔”的一種現代表達。人民民主專政要求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宜多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隻對極少數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刑罰鎮壓的專政手段。“德”防患於未然,“刑”禁之於已然,在現代社會也是如此。道德教化是我們解決一般矛盾糾紛的優先選項,隻有當矛盾糾紛達到不可調和的程度之時,適用法律才成為人們被動的選擇。人類社會中的矛盾糾紛幾乎無時無刻不在發生,但最終走進法庭需要依法裁判的隻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依靠司法裁判解決一切矛盾沒必要也沒有可能成為現實。不斷提升全民道德素質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而完善合適的法律則是其保障,二者在消弭矛盾糾紛中所占的比重理應是“德主刑輔”,相反的情形隻能是治標不治本的徒勞之舉。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嚴刑峻法”從來不是一個積極評價,“亂世重典”也不是長久之計,中國傳統文化對人的教育,從來都應該是先教導一個人如何做好人,正所謂“性本善”之論,而不是首先告訴他違反了什麼規定要給予處罰。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

責任編輯:杜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