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委托債權的期限一般長於理財產品的期限,“長貸短融”期限錯配,極易產生流動性風險。二是一些無法通過正常銀行信貸渠道獲得融資的項目借道委托債權通道,這些項目中很大一部分是房地產等高風險項目,一旦出現違約將直接影響到銀行的聲譽和資金安全。三是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誇大宣傳,過分強調產品的預期收益,誤導投資者等現象,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四是銀行對於表外業務的調查、審查、審批手續比起表內信貸業務較為簡便,風險控製不如信貸業務嚴謹,貸後資金使用情況監控不那麼嚴格,並且理財資金池等問題也一直廣受詬病,這些都是不容忽視的操作風險。
三、化解委托債權投資業務風險的對策建議
1、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政策
首先,要樹立正確的宏觀調控理念,“疏”而非“堵”,大量的事實和經驗表明,“堵”隻能是按下葫蘆浮起瓢,從銀信合作的萎縮到委托債權的膨脹就足以說明“疏”的重要性。其次,要疏導日益膨脹的各種融資需求,當前的關鍵在於要改進和強化對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的調控,對項目立項審批嚴格把關,從源頭上遏製國家限製性行業的融資衝動,同時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於國家鼓勵的行業和領域。再次,要改善貨幣政策調控工具和手段。研究探索將理財產品納入存款準備金繳存範圍的具體辦法,調整存款準備金計提的基礎,將過去按照旬末數據計提改成按日均數據計提,減少旬末、月末考核時點存款波動的衝擊影響。確立社會融資總額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並完善社會融資總額的統計監測,提高數據監測的準確性。多使用公開市場操作等手段,少使用存款準備金率、基準利率調整等手段,減少貨幣政策對金融市場的衝擊。最後,要強化對影子銀行係統風險的預警與動態監測,同時對部分影子銀行進行清理,對其中不規範的部分要透明化,對高風險的部分要進行限製,堅決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風險的底線。
2、強化對委托債權投資業務的監督管理
首先,要落實好銀監會於2013年3月下發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此文件將監管重點指向銀行理財產品在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領域的投資行為,其中將委托債權劃為非標準化債權,文件中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規模作出限定,並要求銀行對理財產品與投資項目一一對應地單獨建賬核算以及對投資非標債權資產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開展委托債權業務,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促進委托債權業務規範健康發展。其次,要加強對銀行執行國家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銀行利用委托債權規避國家信貸政策,違規投資於高風險行業和限製性領域的行為。同時,要加強對委托債權投向的跟蹤檢查,可參考貸款受托支付方式對委托債權資金流向進行限製。再次,要加強對信貸規模的控製。在信貸規模作為直接的、比較有效的管製工具的當下,監管部門應考慮將委托債權納入信貸規模加以控製。最後,要求銀行對非標債權資產按風險資產計提資本和撥備。這是因為銀行為了維護聲譽,一般會按預期收益率對付理財產品收益,其實質上承擔了委托債權的風險。
3、加強委托債權投資經營風險控製
首先,對銀行來說,一是要加強對委托債權的流動性管理,保持理財產品與委托債權合理的期限安排,避免出現理財資金兌付困難。二是要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委托債權投資進行嚴格的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三是要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製,變存貸款時點考核為日均存貸款考核,設定合理的存貸款考核指標,避免出現借短期限高收益的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的行為。同時,要改變考核中間業務收入指標的形式,綜合考量銀行金融創新和提供增值服務的能力,推動銀行做強服務,向綜合金融服務商轉型,而不是“逼迫”分支機構挖空心思去賺取傭金和服務收費。其次,對交易所來說,北金所推出委托債權業務,其不能隻是提供交易的平台和通道,而應該融入委托債權業務管理的全過程,在項目掛牌前的質量控製、項目投資的後續跟蹤監督、全過程的信息披露等方麵發揮應盡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康書生、董鐵峰:中國影子銀行發展及監管問題研究[J].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5).
[2] 楊碩: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回顧、困境及建議[J].債券,2013(4).
[3] 王申璐、鄭斐:委托債權交易爆棚背後[J].新世紀周刊,2013(11).
[4] 熊焰:委托債權:交易所的直接融資創新[N].21世紀經濟報道,20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