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必須掐好時間,捉奸者同警察迅速衝入,如果對方已經“完事”,就要眼疾手快地翻撿垃圾桶內的安全套、衛生紙等,還要及時拍照取證。但也未必100%成功。
2013年初,三立電視台女主播白舒樺和李厚慶(前民進黨主席蘇貞昌的助理)深夜共處,被李妻搜出三個安全套,但因隻驗出李厚慶DNA,沒有白舒樺的DNA,檢方也未起訴。
這條對男人無用的法律,卻往往對女性造成傷害,常常出現“女人何必為難女人”的悲劇。台灣前“立委”林誌隆與女助理發生婚外情,林妻怒告二人通奸,後來她決定原諒丈夫,隻告女助理,於是女助理被判坐牢五個月,而“奸夫”無恙。
對“通奸罪”更經典的使用案例是:丈夫在外包二奶,但一不願意跟妻子離婚,二不情願給妻子物質賠償,於是妻子發動私家偵探,將丈夫捉奸在床後,揚言將丈夫以“通奸罪”告上法庭。於是,贍養賠償很快到賬,婚也順利離了。
有一種聲音認為,指證“通奸罪”,對於出軌一方的妻子來說,並沒有多少好處。因為這項罪名量刑通常輕微,而且一般都能以罰代刑,往往是罰錢即可。就算是妻子隻起訴小三通奸,判決下來,小三以罰代刑,繳納的罰款也大多來自出軌的丈夫,到頭來散的還是自家的錢。
另一則不合時宜的罪名是墮胎罪。它出現在1935年版的刑法中,規定墮胎者以及給她做手術的人都要坐牢,隻有“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墮胎者,免除其刑”。
1984年,關於墮胎的特別法《優生保健法》出台,擴大了允許墮胎的範圍,增加遭遇強奸、醫學認定胎兒畸形等情由。但是,該法仍招致非議,因為它規定,隻有上述特殊情況,女性才能自主墮胎,否則,需經丈夫同意才行。有些醫院甚至一律要求出具配偶同意書,才肯實施手術——不然醫生也是要坐牢的。
該法出台,立刻遭遇宗教和婦女團體的雙重攻擊。到2006年,有關機構通過修正案,改為墮胎前無需經丈夫同意,但需告知丈夫,並強製孕婦進行三日專業谘詢,方可填寫同意書。但這個方案公布後還是爭議不斷。
“封建思想”判案
最奇葩的判例,要屬“強吻無罪”和“摸臀數秒”。
2000年,台灣某超市女店員遭強吻兩分鍾,盡管受害者因為驚嚇而發抖落淚,法官卻裁定親吻“合乎國際禮儀”,不構成“猥褻行為”,最後以“強製罪”判處男方入獄四個月,而且可以罰款代刑。
至於襲胸、摸臀、舌吻等強製行為,由於時間未達五秒或十秒,不足以激起性欲,加害者往往被判無罪——2008年,在彰化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觸摸女生下體2秒”之後,因為時間過短,不構成“強製猥褻”,而判為量刑較輕的“強製觸摸罪”。這項罪名又被猥褻者“活學活用”了。還是這一年,台灣中部一女子在電梯內被人捏臀,猥褻者理直氣壯地說:“沒超過5秒,不犯罪。”
法官之所以這麼判也是有原因的。在台灣,性騷擾案件的審判,許多法官仍靠85年前的法條判案,1928年民國最高法院對“猥褻”的定義是須“引起他人之性欲或滿足自己的性欲”。台灣的婦女組織批評說,如今的法官仍停留在舊時代,性別意識落伍,與人民的認知落差大。
(劉紅薦自《壹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