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台灣人需要遵守的“神條款”(1 / 2)

台灣人需要遵守的“神條款”

生活

作者:孔令鈺

防小三、防不孝子……這些在大陸屬於道德範疇的議題,在台灣會被寫進法律,大陸已經消失許多年的罪名,比如“通奸罪”等,在台灣像活化石般存在。

對台灣人來說,這些“神條款”很重要,很多時候不僅要遵守,更要像工具一樣使用它們,無論好事還是壞事。

“神條款”使用守則

總結起來,目前台灣流傳著三大“神條款”,即“防小三條款”、“掃地出門條款”,以及“防嫩妻條款”。

先說如何用條款“防小三”。

2011年,台灣法務部門在民法中增加了一條,規定收受金主照顧生活的“小三”或“二奶”,隻有在金主死後、並且生活困難時,才能向金主的老婆及子孫爭遺產。

此前的法律規定,“小三”有權在包養者去世後爭遺產——這項規定潛在最大受益者,就是自稱王永慶“第四房”生的兒子羅文源(非婚生育)。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2008年去世後,羅文源現身認祖歸宗,並引發遺產官司,官司現在還沒有打完。輿論對這一條款的評價較為平靜,為數不多的疑惑在於:如何判斷“小三”的生活是不是困難?

再來說說“掃地出門條款”:它的效力很幹脆——平時不孝敬老人,老人百年之後,就不能繼承遺產。這一條款在2008年被提出,目前正進入立法序列。

在《公務員退休法》中加入“防嫩妻條款”,則是一個引起激烈反彈的變化:以往,公務員去世後,遺孀可以定期領取撫慰金,並且毫無限製。但從2009年開始,公務員遺孀領取撫慰金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公務員領取退休工資時——已經和配偶結婚兩年;配偶已經年滿55歲;沒有生活來源。

有評論說,這是防止“老夫少妻搭配”空耗財政,因為丈夫年邁去世之後,如果妻子還年輕,意味著可以坐收撫慰金許多年。有人更直接將“防嫩妻條款”指向陸配,說這帶有政治操作痕跡。

於是,有人趁法律還沒修改,提前辦理退休。不過目前,關於新法的限製條件,還存在討論空間。

“神條款”得以存在有政治因素,但更多與年代有關。像“防小三條款”,實際上是想堵住以往法律的漏洞。

這種軟件“升級”近年來並不少見。比如在台灣法律中,對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直到三年前才調整為18歲,之前一直是男性17歲,女性16歲。而且,法律還規定了合法的“訂婚”年齡。

活學活用“神條款”

因為類似這樣的“活化石”級別“神條款”,造就了部分人活學活用“神條款”的衝動。

比如,台灣法律至今保有“通奸罪”罪名。罪名的設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28年,當時的民國立法者的初衷是保護女性。

但事實上,被判通奸罪的人逐年減少。據“法務部”數據,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人數從1999年的859人減至2008年的430人,其中主要是通奸罪人數的下降。

這也和通奸罪認定“標準”越來越嚴格有關,比如必須確證雙方性器官結合。假如兩人赤身躺在床上,可以跟警察解釋“我們隻是蓋棉被聊天”。在實際生活中,假如警察敲門,勢必有一方起床開門,這意味著不可能“捉奸在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