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對搭售行為的法律上的敵視態度是基於一種非正式的觀念,即認為搭售行為會使一個市場上的壟斷勢力通過杠杆作用延伸到另一個市場。然而,法律經濟學之父戴維德和他在芝加哥大學的學生們,有力地駁斥了這種謬論,論證了壟斷企業進行捆綁銷售並不能獲得第二次壟斷利潤,即隻能在一個市場上實施壟斷勢力。
3. 後芝加哥學派。芝加哥學派對捆綁與搭售杠杆效應的否定建立在強烈的假設之上,那就是分析的靜態假設,沒有考慮企業的動態博弈。在芝加哥學派之後,對捆綁和搭售的理論研究開始漸漸豐富和完整,這些學者們的各種觀點統稱為後芝加哥學派。後芝加哥學派的大量研究打破了芝加哥學派的基本觀點,更全麵和完整的研究了捆綁、搭售的激勵和經濟效應,歸納學者們的研究成果,可將捆綁、搭售的動因分為策略動因和效率動因,其中策略動因有可能引起的反競爭性和市場排斥效應是反壟斷當局對搭售高度質疑的重要因素。捆綁、搭售的策略動因主要包括:阻止進入(Entry Deterrence);緩解競爭(Mitigation of Competition);獲得競爭優勢(Gain Competitive Advantage);價格混淆(Price Obfuscation)。這些效應可能會有損於消費者福利和社會總福利,以及對市場競爭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捆綁、搭售的理論研究對現實案例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五、 政府對搭售規製的政策建議
搭售行為的福利效應一般來說較為模棱兩可,因為搭售既存在對福利不利的排他效應,也存在有利於福利的增收效應。微軟將IE瀏覽器和媒體播放器與它具有壟斷勢力的操作係統搭售就是一個有力的例證。已有研究表明,微軟這樣的技術搭售在一些特定條件下具有排他性,但將產品捆綁起來銷售可能會提高產品的性能、安全性以及產品質量。如果搭售品與被搭售產品的使用頻率很高,可以降低分銷成本,在這些情況下搭售對社會福利也能產生一定的補償效應。
對捆綁、搭售行為恰當的反壟斷判案應視具體案例情況而定,文中提及一些基於反壟斷案例都從不同角度引發了對這兩類行為的經濟結果的思考。如果捆綁動機是出於混淆價格的目的,那麼這更適合由消費者保護協會來解決,而不是反壟斷當局。我們主要關注當捆綁給企業自身帶來競爭優勢時反壟斷當局應該怎樣對此作出回應。筆者認為,對於搭售和捆綁政府部門需要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更詳細的考慮:
①捆綁是否會給企業帶來更高的利潤,捆綁是否是這個行業的共同的策略;
②捆綁低價是否能給消費者帶來直接的收益,即要分析捆綁預期能使價格降低多少,競爭者的市場份額降低多少;
③捆綁低價能維持多久,競爭者低價能維持多久,競爭者是否在捆綁環境下要退出市場,這個市場上能容納下多少競爭者;
④如果捆綁使競爭者退出市場,潛在的危害是什麼,其他企業是否能進入市場,壟斷性買方是否能維持市場低價。
這些問題的綜合分析結論才能作為將來政府對捆綁、搭售行為的反壟斷製約的正當理由。目前的經濟學家之間似乎正在形成一種共識,即認為搭售不應該被視為本身違法,而應該在評價搭售效應時,采用合理推定的原則。任何合理的反壟斷政策都應該在可能的效率效應與潛在的反競爭效應之間做出權衡。除了這個一般性的原則外,要提出一個簡便的、適用於反壟斷案例法律標準的原則似乎是一個難以企及的目標。因此,搭售與捆綁的種種反壟斷處罰以及對其的質疑,還需要從更多角度的研究才能完整回答,而我國目前無論是反壟斷規製的不健全以及經濟學角度研究的薄弱,都極其需要國內學者對該問題給予更大的關注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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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osner,R.A., Antitrust Law: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基金項目: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項目號:CXJJ-2011-317)。
作者簡介:李葉,上海財經大學國際工商管理學院產業經濟係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