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關於搭售的法律是基於最高法院對傑斐遜教區醫院一案的判決。在該案例中,醫院與一些麻醉師簽訂排他性醫療協議,同時要求外科手術病人選擇其所提供的麻醉師。與這些麻醉師相競爭的其他麻醉師指控這種搭售行為屬於非法行為。鑒於這種指控,最高法院提出了一種新的檢驗搭售行為的方法,該方法在反壟斷判案中對搭售行為的判定較之以前的方法更為寬鬆。具體思想是,若有兩種獨立的產品,對其中一種產品擁有壟斷地位的企業要求消費者同時也要購買另外一種產品,企業提出的這種要求如果對州際商務造成一定的非細微的影響,那麼這時的搭售行為就是違法的。但是最終最高法院卻判定該搭售行為並未違法,因為傑斐遜醫院並不具有市場勢力。於是引發了對該檢驗方法效果的質疑:如果搭售不具有效率,並且搭售企業沒有市場勢力來獲得額外的壟斷利潤,那為什麼在最初要簽訂搭售協議?
2. 歐盟對搭售的反壟斷製裁。喜利得(Hilti)公司案是歐盟關於搭售反壟斷案例中較具代表性的案件。喜利得公司在出售時要求消費者在購買槍筒的同時也要從它那裏購買槍釘,屬於典型的搭售行為。因為很顯然槍筒和槍釘必須搭配使用才有效用,隻有特定數量的槍釘才能裝入槍筒中,且槍筒和槍釘的使用都是一次性的。喜利得公司在生產槍筒方麵擁有專利權,但歐盟法院判決這種搭售行為是違法的,其判案依據是,槍筒和槍釘被認為是獨立產品,且喜利得公司在槍筒生產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很顯然,許多經濟學家認為該案的判決應該直接依據芝加哥學派所提出的單一壟斷利潤理論,即壟斷企業隻能在一個市場上實施壟斷勢力。喜利得公司在槍筒市場上擁有壟斷勢力,可以獲得槍筒市場上所有壟斷利潤,而槍筒和槍釘是以固定比例消費,根據芝加哥學派的理論,喜利得公司不會在乎是否以競爭性價格銷售槍釘。加之槍筒是一次性的,槍釘和槍筒是按照一定比例搭配使用,因此,基於價格歧視的分析也無法解釋該行為是違法的。喜利得公司聲稱其搭售行為是出於使用安全考慮,這種解釋似乎比基於杠杆壟斷勢力和實行價格歧視的解釋更具有說服力。
3. 歐美法律對混合捆綁的反壟斷約束。歐盟和美國反壟斷法判定混合捆綁的行為有時也是違法的,可能會限製市場競爭,而對混合捆綁判定的關鍵之處在於定價。混合捆綁限製競爭的最簡單情況是,企業雖然提供獨立產品,但是通過定價來達到與搭售同樣的效果。更有些案件涉及的捆綁定價目的是將競爭者排斥出市場。歐洲初審法院在幾個案件判案中發現,忠誠折扣實際上違反了《歐盟條約》第82條的規定。這包括了購買不同種類的輪胎以及向使用某一特定航線的旅行社提供折扣等。因為忠誠折扣實際上是在鼓勵消費者從一個企業購買多種產品,從社會福利的角度考慮,可能造成過度忠誠問題。
美國法院曾有一起存在較大爭議的判決,第三巡回法院判定3M公司為購買多種3M產品的消費者提供折扣的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然而,做出此判決時顯然缺乏證據證明單個產品的價格低於邊際成本。可見,對捆綁、搭售的反壟斷判案也是一個複雜的經濟學問題,捆綁和搭售的策略效應對市場競爭環境和社會福利潛在的不利影響是引起反壟斷關注的重要原因。
四、 捆綁與搭售的經濟學角度研究
1. 古典學派。古典學派的主要觀點是,搭售可以使壟斷企業將搭售品的壟斷勢力傳遞到被搭售品上,從而在兩個市場上都獲得壟斷勢力,進而限製市場競爭。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杠杆理論”(Leverage Theory),該理論的重點在於兩個方麵的探討。第一方麵,搭售將改變被搭售品市場的市場結構。在搭售行為發生前,被搭售品市場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而因搭售變成一個壟斷市場。該市場結構的改變並非因為壟斷企業提供優質被搭售品或者收取低價以掠奪市場份額,而是由於市場上的排他性市場勢力。這種市場結構的改變迫使消費者以更高的價格購買原本不會購買的產品,壟斷企業因此可以提高價格、限製產量。另一方麵,搭售將使壟斷企業獲得比原來更多的利潤,即壟斷企業在兩個市場上的壟斷利潤高於原來在一個市場上獲得的壟斷利潤。相對應的,搭售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高於隻有一個市場被壟斷的情況。因而,根據古典學派的分析,搭售在反壟斷法規製中應當以本身違法的原則來判定。
盡管古典學派的觀點沒有嚴謹的理論支持,但是在反壟斷法的立法和執法中卻得到了很多的認可,在許多的搭售案件最終判定中都是依據古典學派的杠杆理論來分析。比如國際商業機器集團案(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v. United States)、泰晤士-皮卡尤恩公司案(Times-Picayune Publishing Co. v. United States)、 北太平洋鐵路公司案(Northern Pacific Railway Co)等等。
2. 芝加哥學派。自從杠杆理論被提出後,一直是反壟斷法中對於破壞市場競爭環境的經濟解釋,一直到芝加哥學派的出現。芝加哥學派否定了搭售的杠杆效應,認為搭售並不具有反競爭效果。他們的看法是,若被搭售品是競爭性的,那麼搭售對競爭的影響極其有限,否則任何有市場勢力的產品就都可以通過搭售來獲得壟斷。為了進一步解釋搭售的動機,芝加哥學派又提出了單一壟斷利潤理論(Single-monopoly-rent Theory),他們認為:壟斷企業的壟斷勢力向其他市場的延伸並不能增加其收益,反而有可能減少利潤。正如Posner(1979)所言,如果被搭售品的價格高於競爭市場上的價格,消費者將減少被搭售品的購買,因而減少搭售品的購買,這樣一來反而對壟斷企業不利,所以壟斷企業並不能通過搭售來獲取額外的超額利潤,杠杆效應並非企業搭售的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