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製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執政與行政
作者:辜勝阻
化解政府債務風險,重點在地方政府債務,而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主要來自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建議從以下六個方麵著手解決。
第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責任製,明確“誰負債,誰償債”的償債主體責任,完善地方政府考核模式,避免地方債務無序蔓延。要嚴格執行地方政府預決算製度,將政府的舉債數量、舉債項目、舉債投向、舉債效益納入本級預算管理,提高對預決算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規範化程度;改變領導幹部考核體係,將債務負擔率、債務償還率等列入考核指標,對存在問題的投資項目,不管是否調任,都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理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製度,同時積極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避免地方政府過度利用投融資平台公司來履行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政府首先要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對於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同時,要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把有限的政府財力投入到公益性較強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上,對民營企業能做的事情,應放手讓民營企業參與。即使公共品領域,也要創新方式提高民間資本的參與程度。
第三,激發民間資本活力,推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公私合作夥伴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PPP),有效緩解地方政府債務壓力。緩解地方政府債務壓力,必須利用PPP模式,打開民間資本參與城鎮化建設和公共服務融資的通道,提高公共供給的效率。PPP模式對不同基礎設施可采用不同方式,已有的基礎設施可以采取PPP方式吸收民間資本的參與,改建、擴建、新建也都可以采取PPP方式激發民間投資的活力,從而降低地方政府單純依靠財政投入帶來的資金壓力。
第四,借鑒發達國家利用市政債券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融資的經驗,有序推進地方市政債券的發行,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製度,將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的行為關進法律的籠子。將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交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接受監督,使地方政府債務情況公開透明化,以利於對地方債務的統一監管;研究製定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的法律製度,實現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的規範化,嚴格規定市政債券的發行主體、發債方式、發債規模、資金用途、償債機製等,建立一套以規模控製、債券保險、信用評級、信息披露等內容為主體的市政債券風險控製體係;嚴格控製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的規模,避免地方政府過度發行市政債券,防止地方政府利用市政債券將地方債務風險向社會擴散。
第五,加快編報政府資產負債表,根據經濟發展和產業增長、政府融資機製、債務償還資金來源等通盤考慮,尋求地方政府債務治理平衡點。通過編製政府資產負債表,明確設計和執行地方政府的負債率、償債率等指標;建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與債務之間的關聯機製,將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控製在合理範圍內;對預期債務進行測算,合理分析未來短期、中長期融資規模,提前做好債務融資規劃。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中央要合理確定地方債務省際平衡比例,科學確定年度舉債計劃,並研究製訂科學合理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指標體係,設定省、市、縣三級債務風險指標控製上限。地方各級政府要在債務警戒線和中央核定的債務限額內,編製年度債務預算,報上級政府審核,報經同級人大審核批準。
第六,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風險預警機製,讓政府債務在陽光下運行,改變地方政府債務多頭管理、各自為政、責權不明的現狀。要組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信息監測係統,建立健全信息報告製度,定期公布投融資平台的經營情況、負債情況和資金變動情況;構建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製度,盡快建立政府性債務的檢測體係和風險控製標準,構建風險指標體係,可考慮使用各種債務指標、財政收支指標、經濟指標、期限結構指標等,確保債務風險得到有效控製和化解。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民建中央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