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登記製度:逆轉性變化的背後(2 / 2)

1997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製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製度意見的通知》出台,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出台。根據此《通知》,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係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準予落戶。

2001年3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製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出台。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通知》明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製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製度改革,全麵放開建製鎮和小城市落戶限製,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製,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製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的意見》發布。《意見》明確,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製度,全麵實施居住證製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製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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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不動產登記:科學管理的基石

國外普遍實行不動產登記製度,不動產信息公開透明,成為征收房產稅和反腐的條件。

瑞士《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條規定,各州可自行規定本州土地登記所主管官廳的設置。在大多數州,土地登記事務的法定主管部門是地方法院。大多數不動產物權變動,其原因行為均須公證,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為不動產登記及測繪,各州可收取手續費,但對於以改進農業經營為目的而進行的土地改良或土地置換,則不得收取手續費。《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條規定,對於登記官及職員瀆職的,嚴重可開除公職。如果登記發生錯誤,不動產登記機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加坡同樣實行不動產登記製度。被政府登記在冊的土地及不動產,其權利人、土地麵積、地塊位置、邊界及相關權益等,都經過政府登記機構的相關審核和認定,由政府確保準確性和真實性。

新加坡不動產的電子化登記係統,可以做到讓所有人都能查到某一張地契所在地塊的詳細信息,包括房主姓名和國籍,曆史買賣記錄,相關貸款和按揭等信息。付費後還可以查到房屋所在地塊的市政規劃圖。雖然信息化程度高,但普通民眾不能查詢某一個人名下擁有多少房產,因為涉及個人隱私。政府可以通過不動產登記製度,掌握和了解每一位公民的私人財產情況,防止個人不正常地擁有多套房產,並根據這些信息調節市場及反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