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層式控股架構,擬申請在港上市的內地企業也喜歡加插一家香港公司作為投資工具,持有國內分公司的股權,形成一個三層式控股架構。這樣的架構模式有什麼好處呢?
根據香港和內地在2006年8月21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香港公司收取內地企業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投資所得,可享有下列的稅務優惠:
1.香港公司收取國內公司的股息需繳交預扣稅。如果香港公司直接擁有內地企業至少25%的資本,預扣稅稅率可低至股息總額的5%。
ii.香港公司收取國內公司的利息需繳交預扣稅,稅率可減低至利息總額的7%。
iii.香港公司收取國內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需繳交預扣稅,稅率可減低至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
iv.如果香港公司轉讓它持有國內公司的股份獲利,而該內地企業持有的不動產的價值在轉讓前3年的任何時間內不少於企業總財產價值的50%,則有關收益在香港豁免征稅,隻需根據內地法規繳稅。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經與五十多個地區或國家簽署全麵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被雙重征稅的機會。有助海外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稅務負擔,並提供額外的誘因,吸引他們在港投資。
另外,有一些企業選擇在中層的香港公司上麵加上一層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用意是企業在上市後若幹年後如果選擇重組的話可以省卻公司轉讓的一大筆印花稅金。
在股東層麵上,透過BVI公司持股也可以省卻股份轉讓時的印花稅,同時並可以保持股東身份的隱私。
3.業務重組
企業上市前也可能需要進行業務重組,通過分割或合並業務。把利潤安排於不同分公司的時候,可能會涉及的稅務問題包括:重組的營運模式是否帶來新的稅務成本,是否使關聯方交易的轉讓定價問題更加突出,高級管理層和員工的個人稅務問題處理是否準確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進行這些安排時,必須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並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例如從事生產及銷售某類高科技電子產品的企業,為了減省稅務成本,可能會把設計、批發和零售分拆出來成為個別獨立業務,從而把利潤放到負稅比較低的子公司當中。
另外,這些內地企業不僅要留意國內的稅法,還要關心國際稅務法規。國內對跨境非經營企業的管理越來越嚴格,運用跨境多層結構來間接規避實際營運主體公司所得稅的方法受到稅務機關嚴格的約束,在最近一兩年已累積有很多的案例。
總結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主要金融中心,在協助國內企業解決融資問題上擔當一個相當重要的角色。內地企業一方麵可以透過香港的資本市場募集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同時可以籍著把公司上市而引入國際投資者及策略夥伴,使業務邁向國際化。
內地企業在上市之前應當選擇一個資深的稅務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整體的稅務健康檢查,對企業以前的稅務風險進行清理。然後,企業跟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等中介機構就上市涉稅問題進行深入的溝通交流,規劃出最有效益的企業架構和業務流程,以便企業合法地降低其稅務成本,從而達致最高的利潤。企業隻有進行了這些比較科學的安排,上市之後才不會因為稅務問題而產生麻煩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