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權法實施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8日頒布了《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法釋【2008】15號),宣布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托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理由是其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衝突。
盡管出口退稅具有行政性質,與一般的民事債權不同,也不符合登記辦法對應收賬款的界定,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出口退稅質押也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係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且該等質押登記的效力已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
◎基於行政許可或特許經營的應收賬款質押
在登記辦法規定的應收賬款中,有一類比較特殊,即該等應收賬款是基於行政許可或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而產生的收費權,前者如高速公路收費權,後者如電費收費權等。由於此類應收賬款確定性和安全性遠高於一般性應收賬款,實踐中也更多地成為質押標的。
基於行政許可的收費權,因其性質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且收費權的獲得須經不同主管部門的批準。以高速公路收費權為例,獲得高速公路收費權須獲得交通主管部門的許可,其收費條件、期限和收費標準等均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根據現行《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有關經營者在獲得特許經營權後方能進行經營。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則基於該等權利獲得了相應收費權,並可根據物權法及登記辦法的規定設定應收賬款質押。
由於此類收費權的獲得是基於行政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相應應收賬款的收取數額和期限等取決於行政許可或特許經營權,一旦在質押期間作為出質人的經營者喪失行政許可或特許經營權,則相應的收費權同樣也將喪失,質押也就沒有意義。因此在設定此類收費權應收賬款質押時,質權人需審閱有關行政許可的文件或出質人與主管部門簽署的《特許經營合同》,了解收費權有關情況,包括收費期限、條件和限製等,以便確定是否可質押以及製定相應質押合同條款。
在物權法實施之前,基於行政許可的收費權和特許經營權在實踐中均可以出質,但並非作為應收賬款出質。由於該等質押需要主管部門的批準和登記,且獲得該等經行政許可的收費權或特許經營權的主體通常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實際操作比較複雜。
物權法實施之後,在設定應收賬款質押的同時,能否就基於行政許可的收費權和特許經營權一並設定質押,尚待法律規定進行明確。從理論上說,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而收費權和特許經營權是一種資格,兩者不能等同但應均可設立質押,而且兩種質押應並行不悖,隻是收費權和特許經營權質押須主管批準並登記,應收賬款質押則須在征信中心進行質押登記。從目前的融資實踐看,部分金融機構在高速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中,已明確高速公路收費權包括收費權和基於收費權產生的應收賬款,並要求分別在交通主管部門和征信中心進行質押審批登記。可見金融機構是將收費權和相應應收賬款作為兩個質押標的一並設定了質押。
(作者為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