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各級政府存在不規範補貼問題。外貿出口是拉動我國經濟的三大馬車之一,為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擴大出口額,從中央到地方都對其中一些重要的出口產品采取補貼政策,且補貼名目繁多(例如折舊、貸款、所得稅、成本或費用等補貼形式),雖然加入WTO以後,我國中央政府已經在逐步的取消過去存在的各種補貼政策,但地方政府出於對本地區經濟發展、就業問題等的考慮,對許多出口產品依然保持一定的補貼,這樣就極容易招來國外對我國相關產品的反補貼調查。
(三)我國在補貼與反補貼法律法規上依然存在國際性衝突。雖然我國已經加入了WTO,但是我國在補貼以及反補貼方麵的法律法規與WTO的相關規條存在衝突。例如,根據WTO《SCM協定》,要求對成員國補貼措施進行透明化公布和清理,但是我國卻無法進行完全性清理。對此,歐美及其他國家紛紛就我國補貼政策行為正式向WTO提起申訴,不僅影響了我國法律的穩定性,更使得我國外貿出口困難重重。
三、我國應對歐美反補貼措施的具體策略
(一)調整出口競爭策略,優化企業出口結構。我國出口貿易的主要優勢正好是歐美等國反補貼的主要把柄。因此,外貿出口企業需要調整自身的產品出口結構,積極獲取新技術,從低成本出口策略轉變成為高技術含量出口,保證出口產品的基礎質量和國際競爭力,並逐步引入出口品牌化策略,實現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技術密集型產業轉變。
(二)調整和規範我國國內企業出口補貼政策。針對我國存在過多“特殊取向”補貼行為,中央政府需要完善我國的《反補貼法》,提高對地方政府補貼製度設置的關注度,並製定規範化的補貼政策,確立“地方補貼上報政策”,由中央政府審核補貼的合理性,並設置相應的補貼調整政策。而且,中央政府還要成立調查組,專門針對地方補貼行為做嚴格審查,尤其要徹底取消直接補貼和潛在補貼行為。
(三)培養熟悉WTO反補貼規則的人才。目前我國在反傾銷方麵已經累計許多豐富的經驗,但是在反補貼方麵卻依然缺乏專業化且經驗豐富的人才,這樣不利於我國積極應對歐美等國反補貼調查。對此,需要注意:第一,相關政府部門及企業需要針對WTO出台的反補貼規則、歐美等國的反補貼法及以往案例等進行培訓,以使得從業者能夠普及反補貼知識,主動做好應對反補貼調查的準備;第二,我國還要培養一批專業的,且既熟悉國際反補貼規則及應訴程序,又了解我國補貼政策和法律的人才,並麵向高校設置相關專業進行針對性培訓,並為我國未來應對反補貼調查做好人才儲備工作。
四、總結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麵臨諸多歐美等國的反補貼調查,使得我國外貿出口倍受打擊。總體來看,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及外貿企業予以高度重視,積極調整我國出口競爭策略,國內企業出口補貼政策,並培養熟悉WTO反補貼規則的人才,以更主動的態度麵對未來歐美等國的反補貼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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