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的問題與對策(1 / 2)

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的問題與對策

經管視線

作者:方烈

摘要:上市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其內部控製的有效性直接關乎證券市場的風險,而其內部控製信息披露則是廣大信息需求者了解其風險控製狀況的唯一途徑、是監管單位了解上市企業信息的重要途徑,因此內部控製信息披露應在上市公司內部達到確實的執行及實施,並積極配合證券監督部門的監管。

關鍵詞: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1

三板市場最早起源於2001年的“股權代辦轉讓係統”,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截至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試點國家高新區限製,擴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條件的企業。新三板市場的確立有利於企業管理規範化、實現財富效益、實現流通套現並且轉讓成本更低利於企業融資。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櫃台交易網絡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本文將探討新背景下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中的問題及應改善的地方。

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規體係有待進一步完善。首先,法規不明確。相關法規並沒有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哪些具體的內部控製信息,可選擇性披露哪些具體信息,隻是籠統的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或是單獨的自評報告中披露公司內部控製情況。而且,也沒有指出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內部控製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具體應遵循什麼標準。其次,當前最大的問題在於相關法規不統一。上交所與深交所出台的相關指引、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及與之相關的配套指引,缺乏一致性和銜接性。

(二)相關規定執行不到位。2006年,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就已經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隨年報一起提供內部控製自評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對自評報告的鑒證報告,但是從實際情況看來,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並未按要求執行,並且也未見證券交易所對這些未按要求執行的上市公司給予警示或處罰。因此,許多上市公司主觀上認為違反披露政策的成本較低,進一步加劇了其在內部控製披露法規執行上的敷衍了事。有些公司通過采取文字遊戲、表述操縱與中介機構共謀作假等手段避開相關法規要求,達到不披露、少披露、模糊披露甚至虛假披露的目的。

(三)公司管理層對披露缺乏正確認識。一方麵,管理層認為內部控製信息披露僅僅是針對保護投資人的利益而要求的,披露中涉及到公司內部控製存在的缺陷隻會給公司帶來額外的負擔,破壞公司在投資者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麵,管理層對於內部控製披露的理解更多的側重於對實物控製披露,而不是對公司運營文化及公司行為者控製披露。

(四)披露流於形式且方式單一。上市公司披露的內部控製信息空話套話過多,對投資者決策的有用性甚微。絕大多數公司隻是簡單披露了是否建立了內部控製體係、是否遵照該體係開展內部控製工作以及內部控製執行效率如何,極小部分公司披露了內部控製執行過程中的缺陷與不足。

二、增強企業信息披露的相關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體係。第一,采用強製性披露與自願性披露相結合的原則設定法規條款。強製性披露的內容應該體現信息使用者對內控信息的最基本要求,以保證內控信息的可靠性;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強製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層披露所有的內控信息也不太現實,因此,要給管理層靈活處理的空間,提倡上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披露更多的內容信息,以盡可能的減少信息不對稱。第二,眾多法規的要求口徑應盡快統一。上市地點、上市時間等方麵的差異不應該成為采取不同法規依據的理由。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內控信息的可比性,更有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第三,相關法規條款應適當具體化。相關法規體係應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必須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應采取何種格式、通過何種途徑、在哪些時點進行披露。相關規定還應將內部控製信息披露範圍由“物控”擴大到“人控”,不僅僅隻披露公司對實物的控製,還應涉及公司運營文化、員工素質及公司行為者的控製。最後,應出台一套完整的內部控製評價工具,使審計機構的審評更為方便、具備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