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緊製定五大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
結合法理來說,法律都是具有滯後性的,社會的發展變化總是影響著法律。當之前的立法條件發生變化時,就需要對現行的法律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是廢除。民族區域地方的立法也不例外。自治立法機關應當定時定期地對現有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變通規定進行審查,確定他們是否可以繼續適用,是否需要補充和修改。對不適合繼續適用的予以清除。以確保法律法規的協調一致性。然而,效率總是與質量是一體的。在立法上來說應達到效率和質量的統一性。我國五大民族自治區自治條例的製定在1994年之後基本停止,這與當時正籌備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對製定自治區自治條例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的權益劃分存在分歧、對自治條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存在模糊認識等原因是分不開的。而民族自治區自治條例有人形容就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 “憲法”,其重要性可見一斑,五大民族自治區自治條例的缺位,使我國民族立法體係的完整性受到質疑,製定五大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對我國民族立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製定五大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迫在眉睫。
總的來說,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問題的處理是重中之重。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處理民族問題的一個有效方法。充分賦予民族區域地方自治立法權是保障民族平等和發展的法律的有效手段。自治立法機關應當結合我國自治立法權的不足,積極改進,充分結合民族區域地方的特點和特色,切實為民族地區群眾服務。
注釋:
【1】 毛公寧.民族政策研究文叢(第三輯)[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327.
【2】 [德]馬克思·韋伯,經濟與法(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79
【3】 張文山.論自治權的法理基礎(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2002,(7).
【4】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7,(1).
參考文獻:
[1]、 毛公寧.民族政策研究文叢(第三輯)[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327.
[2]、 [德]馬克思·韋伯,經濟與法(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79
[3]、 張文山.論自治權的法理基礎[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2002,(7).
[4]、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