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秩序”即人類社會中不以人們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人類的所有活動都應與之相一致。如同“道”、“仁”在中國傳統文化思想上的地位,“自然秩序”是西方思想界運用的較多的一個概念。最早,重農學派就以自然秩序作為經濟學思想的哲學基礎,後被亞當·斯密所接納並成為其思想淵源之一。無論是在《道德情操論》裏還是在《國富論》中,我們都可以很輕易地發現“自然秩序”的影子。例如,他在《道德情操論》中探討讚許美德之原理的研究中曾“把在我們心中運作的那些促使我們讚許或非難任何品行的機關或能力,比作決定各個天體的萬有引力”,⑤由於自然秩序的存在,“不管各個天體知不知道有萬有引力,它們仍舊受萬有引力的牽引運動”⑥;又例如他在《國富論》中“提到‘自然’一詞至少有四十處以上”,此外他在該書第一篇、第三篇等篇章標題上明確指出“自然”概念。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對道德人“同情”的利他主義和經濟人“自私”的利己主義的論述是在亞當·斯密“自然秩序”的哲學基礎上進行的。那麼理所當然的,在亞當·斯密的邏輯體係中利他主義與利己主義也是自然而然地統一在“自然秩序”概念中的,“自然秩序”應該是一個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並存的秩序。在亞當·斯密那裏是不存在所謂“亞當·斯密”問題的,斯密本人並不認為利他主義與利己主義存在人們普遍意義上的矛盾關係。
至於對利他主義與利己主義、同感思想與自私思想能否完美統一在一個人身上或者說完美存在於自然界的質疑以及為何這兩對看似對立的關係可以統一在“自然秩序”的疑問,筆者在此引入行為生態學中關於對種群利他行為廣泛存在於自然界的解釋—Hamilton法則。
首先,利己行為與利他行為是一直完美的共存在“自然秩序”之下的。正如常人所能想象的那樣,根據達爾文自然選擇理論,在進化的過程中自然選擇使得個體的行為越來越具有自私的性質。因為隻有這樣,動物個體才能更長久地生存,更多地繁殖後代,基因才能更多地傳遞。正如Richard Dawkins在《自私的基因》中指出的那樣,所有基因都是絕對自私的,生物的所有性狀與行為都是由絕對自私的基因所編碼,以更多的傳遞基因為唯一目的而存在的。因此才有了“同林鳥各自飛”等犧牲同伴保存自己等自然界弱肉強食的冷酷法則。但是動物行為並不是所有時候都是“自私”的。在完全不受“人性”、“道德”製約的動物界,很多動物也會做出以犧牲自己的繁殖機能甚至生存機會為代價去幫助其他個體生存或繁殖後代。例如,一群黃鼠狼中的任意一隻黃鼠狼在發現天敵時,都會發出報警鳴叫而把天敵的注意力吸引到自己身上,使其他個體及時躲避。又例如,人們耳熟能詳的“螞蟻過火海”的事例,與此相似的利他行為也是較為廣泛存在於自然界。我們自然不能用人類社會中的“奉獻”、“犧牲”等理論去解釋完全沒有這些概念的動物所作出的行為。因此,唯一的解釋就隻能是:同利己行為一樣,這些利他行為也都是被編碼在絕對自私基因中的本能天性,是“自然秩序”。
那麼又為何自私原則與利己行為的矛盾現象能夠共存於“自然秩序”之中呢?人們發現,與絕對自私的基因相對的利他行為主要發生在同一種群之間。這是因為同一物種的基因含有更多的相同基因,而基因不僅可以通過自身繁殖傳遞,也可以通過幫助同種非直係親屬的存活來傳遞。生態學中用Hamilton模型解釋動物利他行為的發生機製:
B/C>1/r
r=∑(0.5)L
其中,C為利他行為給予者遭受的損失,B為利他行為的接受者所獲得的利益,r為給予者和受益者之間的親緣關係指數,L為兩個個體之間所隔的代數,∑指兩個個體之間所有可能的親緣關係聯係(若隻簡單考慮近親親屬關係而忽略掉其餘親屬關係,簡單列舉部分親屬關係r值如下表)。
將該式等價變化得:
C
即在絕對自私基因的“自然秩序”下,行為給予者所遭受的損失小於行為接受者獲得的利益與親緣指數的乘積,利他行為就會發生。例如,如果動物某種群中的某個體需要犧牲自己的生命(C=1)去挽救種群中的親屬性命時,根據Hamilton法則模型,它應該在至少能救起2個兄弟或8個表兄弟時會表現出利他行為(B=2,r=0.5;B=8,r=0.125)。這是因為滿足該條件,該動物的利他行為就可以帶來更大可能的基因觸傳遞。因此,看似利他的行為說到底其實質上還是源於基因為了達到更多的傳遞自己的絕對自私。絕對的利己與相對的利他,這就是在“自然秩序”下二者共存的本質。利他主義作為利己主義的延伸而存在於自然之中,完全的利己和純粹的利他都是不符合“自然秩序”的,都會導致種群的滅亡。說到底,無論是利他主義還是利己主義,雖然動物並不會去思考哪些行為是利他的,哪些行為是利己的,但二者在“自然秩序”的指引下完美的交融統一在一起,最終達成相同的目標—保證基因的傳遞,維護種群的繁衍,實現生態的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