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司法改革現狀與思路
法治視點
作者:倪懷敏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司法體製改革進行了全麵部署,農村司法改革被提上了議事日程。農村的司法改革關係到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然而當前農村的司法不能適應農村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進行農村司法改革,促進國家發展便成為迫切的需要。
【關鍵詞】農村司法體製 現狀 改革的思路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司法體製改革是國家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的司法體製改革正向縱深發展,“司法改革正由淺入深、由易至難,有計劃按步驟,逐步穩健推進”①。建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有序穩定的農村,就必然要求深入推進農村司法體製改革。首先,進行農村司法體製改革是中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法治國家的核心是要依法治國,就是要在管理國家事務即管理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過程中,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而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農村司法體製是我國整體司法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改革是國家司法體製改革不可或缺的方麵,農村司法體製改革的成功直接影響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落實,影響著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因此,需要加緊研究與改革我國農村司法體製,進而推進我國法治化進程。其次,農村司法體製改革是在我國發展過程中踐行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需要。科學發展觀是要在發展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以人為本,最終實現國家政治、經濟等各方麵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進行農村司法體製改革就是要在農村尊重人的基本生存權利和尊嚴,保障村民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的各種合法權益,這符合以人為本發展的需要,“深化司法體製改革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②,符合我國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需要,符合提高和促進農村人口素質提高和全麵發展的需要,最根本是踐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再次,農村司法體製的改革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社會要實現社會的內部和外部的和諧,即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諧,社會與自然的關係和諧,社會的主體是人,農村人口是社會重要主體,城鄉之間人與人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主要方麵,城鄉資源共享,共同進步是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所在,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我國走向富強、民主,中華民族走向振興,人民獲得幸福的主要體現。農村司法體製改革,可以使我國農村逐步走向民主法治的狀態,並促進城鄉之間公平正義,縮小城鄉差距,讓城市和農村人口的幸福感得到共同提升,這是和諧社會建設的現實需要。
我國農村司法現狀
司法人員依法辦案製度和司法價值認識的缺失。我國農村長期形成依靠鄉土人情和親朋好友關係辦事的習慣。在農村的司法審判過程中,農村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既要考慮到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又要顧及農村各種人情和關係,因而不得不竭盡所能在法與情之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否則,在人情和關係上就會導致不理解或矛盾,直接影響其在當地的生活、學習,甚至家族都會受到負麵的影響,出現諸多的麻煩,這是農村司法人員所麵臨的職業考驗。由於製度的不完善,以結案率為標準的晉升機製的錯誤引導下,個人素質和道德素養存在差別的農村司法人員中,部分人具有很深的職權主義觀念,對案件的分析不能融入鄉土性的因素,諸如生活習慣、風土人情、生活經驗等,雖然裁判表麵上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卻不是在當地鄉土社會固有的具體情況下進行的法治實踐,使得村民對司法的價值期望得不到實現,盲目追求辦案結案率的價值取向,忽視解決案件的公平公正結果,審判方式的僵化,最終導致村民對判案結果的不認同。加之在辦案過程中還會受到上級行政領導及機關的幹預,於是辦案製度和價值認識都出現了錯誤和偏離。
現代司法理念與傳統糾紛解決理念的對峙。“現代司法理念與傳統糾紛解決理念的對峙主要表現為司法理念的‘超前性’與農村司法需求‘滯後性’的衝突,在糾紛出現的時候,很多人認為上法庭打官司是可恥的。”③村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是主動尋求法律保護,而是在觀念上認定自己倒黴;或者組織家族的勢力,靠聚眾鬧事的方式,以爭取所謂的“補償”;又或者利用有裙帶關係的當權者給對方施加壓力,甚至威脅,打壓對方,實現目的;又或者采取給錢“私了”的辦法,即使是刑事案件,也回避法律。人為地破壞法治環境,使法律案件的處理失去了法治公平、公正、合法的性質,把講法律公平、公正、合法的地方,扭曲成勢力、權力、金錢較量的競技場。同時,我國大多數村民因為受教育程度的差異性,決定了封閉守舊的小農意識比較嚴重,在遇到具體案件時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別人遇到侵害,知情人不願作證,當自己遇到侵害,又沒人作證,這樣形成的惡性循環,給農村司法人員執法辦案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民間法”與國家法的衝突。農村社會正處於轉型期,很多村民融入到城鎮生活。但是農村社會的主流思想觀念中,“民間法”在村民心中存在著相當的位置,“即當前中國的農村社會,是一個由‘法律秩序’、‘人治秩序’、‘德治秩序’、‘宗法秩序’等多種秩序組合而成的一種多元混合秩序。”④由於缺乏法治思維和觀念,很多村民對法治存在著懼怕的心理,加之法院對諸多案子的判決結果,並未在村民心中樹立起國家法的權威,村民看不到司法和訴訟的價值。在法律司法實踐中,我國雖然以國家法為主要實施的法律,然而我國在製定和實施國家法時,沒有完全將體現鄉土地區的習慣、習俗、倫理道德等的“民間法”邊緣化,在司法過程中兩者之間總會發生劇烈的衝突,無法達到協調和統一。隻要國家法不能符合村民心中的“民間法”,村民就很可能無視國家法,而直接在其以往的慣例中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可見,現代司法還遠離著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村地區,村民在糾紛發生時選擇遠離訴訟就不可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