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新行政法與依憲行政(3 / 3)

除此以外,對話需要構築其主體的平等性,因此公眾充權被提出,以規範和平衡行政法理論及權利與權力的平衡,這就使得行政法的主體關係逐漸平麵化。因而政府和公民之間的憲法關係不再是簡單、規則的理性關係,變成了一種實在化、程序化及目標連接的交往理性關係,在行政過程中實現憲法對話成為可能。可以說,新行政法的結構圖式就是經過規範的依憲行政的藍圖。

以憲政民主為基礎的依憲行政程序

在行政過程中實現憲法對話以及政府和公民關係的平麵化決定了對話程序,且處於現代行政法的關鍵地位,因為對話程序是實施依憲行政和行政民主的前提條件。此外,我國於上世紀40年代開始理解民主和行政程序的相關製度和學術,並開始研究構建在行政程序中實現民主的製度,促使傳統行政模式得以拓展,進而從結構上改變行政法,這也是實施依憲行政理論的具體體現。

現代行政程序於上世紀末進行了立法,主要規定了原有行政行為的順序、方法和步驟,卻未在憲法思想上引入正當的民主參與的架構。但行政程序法治於1946年的美國產生了結構性突破,即將行政控製逐漸轉向程序方麵,進而強調在行政過程中建構正當性程序。訴求正當化的行政程序建構主要體現在法律中強調行政的民主性和公開性上麵。並確定現代行政權能結構包括行政司法權、行政立法權、行政執行權和行政決策權四種。其中行使行政決策權或者行政立法權時,會關乎多人利益,同時也影響著社會效益以及行政目標,實際上是選擇政策、確認目標的過程,也是強烈要求民主參與、民主赤字非常嚴重的行政過程;在行政執行權中,也逐漸重視人的參與權和知情權,使得執法成為人和行政機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法律內涵以及真實事例的參與過程,同時也是社會性法律教育獲得執法確認以及法律共識等的過程。所以,傳統行政法領域外的社會及行政公眾,在正當化行政程序中逐漸獲得了內在化的法律主體意識,進而進入行政過程形成參與性主體。

行政法製度和思想的主要發展方向體現為民主回歸和程序轉向,並將正當程序理念逐漸融入行政過程中,且民主參與選舉程序理論也得到正確理解,進而促使依憲行政實現得以充分體現。而且,我國政治高層也在一直強化群眾有序參與政治的核心理念,這就體現了憲政民主的法規範,從行政法的角度來講,就是在依憲行政的前提下民主性建構行政程序。

行政法的民主回歸和程序轉向,既解決了行政法的相關法典化問題,進而實現了法規範意義中行政法製的高度統一,還成功地緩解了行政法規則體係和行政權的權能結構變化引起的行政法的法治模式問題。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實施憲政民主,已成為我國行政法發展和改革的新思路,且逐漸走向新行政法的相關學術討論論壇。

新行政法的立法過程中,因為傳統思想、行政程序、製度功能與價值以及社會利益牽製的影響,我國高層對於新行政法的立法過程始終不夠順利,但我國地方政府和學術界進行了有機合作,進而在地方試驗、運行了理想、法典化的行政程序法製度。因此,行政法程序立法的相關研究依然是社會大眾和我國學術界重點研究的熱點課題。

就依憲行政而言,行政程序的立法過程一定要突出公眾參與以及公開行政的重要原則。而行政公開在政府和人們進行的良好信息交流過程中,也促使國家形成了主動公布行政信息的機製和原則,這一透明製度主要體現為:在行政程序中輸出信息,而公眾參與的則體現為輸入信息。一般情況下,信息都是真實情況,政府和公眾共同決策事實情況時,理性化、科學化的決策討論過程,是政府和公眾有效決策的基礎。

相關行政經驗證明,政府和公眾產生衝突的主要原因是較差的信息交流產生的,而信息交流不好的責任主要在於政府,即政府不信任公眾以及政府缺乏透明度造成的。若政府從行政公開中引出了行政民主,那麼公眾也根據公眾參與積極回應了公共行政。所以說,行政公開和公眾參與緊密聯係,且相互作用。

科學決策的過程中,不需考慮行政程序和公眾參與的動機,隻需公眾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和公共討論即可。目前,我國處於法治與行政共存的發展階段,因而行政過程不斷政治化,另外,與政策決策和社會利益相關的很多事項都不再屬於立法的範疇,而是逐漸轉向了行政範疇,這就使得憲政民主在行政過程中得以關注。因此,在行政過程中實施公眾參與,得到了國家和社會的大力支持。現如今,全麵依法治國我們還在建設過程中,在這種狀態下進行行政改革,即使我們具有符合現代行政發展要求的行動能力和權力結構,但嚴重缺少有效對抗權力的行政規範結構,不過,司法審查和公眾參與能夠提供這種規範結構。

(作者單位:重慶人文科技學院,西南大學)

責編/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