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建設突出嚴密。十八大以來,黨的反腐工作始終強調反腐倡廉要與製度建設相結合,並提出“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力求反腐的製度建設更加嚴密。
第一,針對黨的領導幹部製定的廉政製度。首先,在政治上,2014年初中央印發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工作條例》,突出強調對領導幹部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要求,並對“破格”、“裸官”、“複出”等情況嚴格考察,體現出政治上從嚴治吏的風格。其次,在經濟上,全麵推行官員財產申報製度,在前期全國各地試點的基礎上,目前各地已因地製宜的製定出嚴格的官員財產申報製度,國家統一的標準化申報製度也呼之欲出,這將有利於上級組織通過財產對各級幹部的廉潔程度進行側麵監控。再次,在工作中,嚴格落實八項規定,常抓常新作風建設,形成了長期改進日常工作作風機製。在杜絕“舌尖上的腐敗”後,中央又取消了副部級以下領導幹部的公務配車。除此之外,還進一步健全了警示教育製度,嚴格規範了黨內民主生活會,建立了相互監督機製。最後,在生活中,製度建設突破了公私藩籬,作為領導幹部,其私生活也受到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種種製度,深入到領導幹部生活的每一個角落,鞭策其謹慎為官,重塑其公仆形象。
第二,針對黨的各級組織製定的廉政製度。首先,地方各級黨組織,嚴格落實廉政建設責任機製。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中,正職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這一製度一方麵是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⑦;另一方麵,各級紀委也要擔負起監督責任。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包括黨委和紀委的責任。落實廉政建設責任機製體現了十八大以來黨的反腐工作對反腐主體的要求,即有權必有責,權責要統一。尤其是“一案雙查”製度,更加嚴明了各級黨委反腐倡廉的職責,是對各級黨組織的極大鞭策。其次,中央紀委不斷改進巡視製度。十八大以來,中紀委各巡視組組長一次一換;關口前移,“下沉一級”了解幹部情況,對巡視的地區和領域發現的問題線索,中央優先查辦,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反腐倡廉的千鈞之勢。再次,各級紀委普遍建立約談製度。約談已經成為“防腐疫苗針”和“反腐潤滑劑”,為反腐的順利展開提供了重要保障。最後,各級黨政機關一方麵嚴格落實“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形成對權力的監督製約機製,尤其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另一方麵,行政部門堅決下放行政審批權,減少經濟發展的行政阻力,並形成為全麵深化改革保駕護航的長效機製。
除此之外,還建立了反腐倡廉群眾參與製度等其他廉政機製,以加強黨務政務公開,透明幹部任用,拓寬反腐渠道。這些製度縱橫交錯地形成了反腐之網、製度之籠。以這些製度為主幹,其他各項反腐機製也將陸續建立,製約權力的機製將越織越嚴。
作風建設彰顯嚴格。十八大以來的反腐工作以扭轉作風為突破口,逐步展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並且堅持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第一,2012年底,中央審議通過了八項規定。可以說,規定本身就是改進工作作風的範本。無論是“輕車簡從”、“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的細致和坦率,還是“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的真誠和堅定,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都以身體力行的方式,為端正黨風政風率先垂範⑧。第二,中央強調要抓早抓小,發現問題就及時處理,不能養癰遺患。同時,對於已經違紀違規的人和事,一經發現,堅決處理,真正做到亡羊補牢,懲前毖後。第三,積極推行群眾路線教育活動來集中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四風”問題。例如,縮短會議時間、簡化會場裝飾;整頓公車私用、減少因公封路;縮減辦公麵積、嚴禁新建樓堂等。抓住每一個細節糾正“四風”,通過每一件小事弘揚正氣,在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傳遞正能量。第四,習近平提出“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如果前熱後冷、前緊後鬆,就會功虧一簣。”這一論斷,直指當前作風建設問題的症結,及時回應了有關抓作風建設能否持續的種種疑慮。
組織建設強調嚴肅。第一,沒有規矩就不能成方圓,反腐沒有紀律就不會有力量。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強調紀律建設,“令行禁止守紀律”已經成為我黨在組織建設中關於反腐敗執行力問題的核心指導思想。中央的反腐精神不打折扣地傳達到地方,中央的反腐舉措紮紮實實落實到基層。值得注意的是,嚴守政治紀律這一反腐特點不僅局限於傳統腐敗領域,它還涉及到黨的興亡和國家的安全。例如,在新疆和西藏地區,一些地方官員推進維穩工作不徹底,對三股勢力和暴恐襲擊心存僥幸,態度曖昧,甚至妥協。相較於單純的經濟腐敗行為,這種違反政治紀律的腐敗,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破壞更為直接且嚴重。所以,反腐倡廉必須強調組織建設的嚴肅性,要堅決執行黨的政策,對待敏感地區的具體情況,尤其是涉及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的問題,要做到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