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高度重視協商年度工作計劃的製定和組織實施。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政協製定並組織實施協商年度工作計劃,就一些重要決策聽取政協意見。這是落實協商民主製度、牽動政協工作全局的一個關鍵環節。通過製定協商年度工作計劃,在黨委的領導下研究並提出協商議題,會受到各方麵的高度重視,同時也能更好地體現協商於決策之前的原則。在黨委領導下每年按照一定程序提出協商年度工作計劃,規範有序地組織實施,既能極大提高協商工作的製度化水平,也可以使政協的協商工作與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貼得更緊。又因為協商年度工作計劃是黨委和政府、政協一起製定的,在協商過程中形成的共識、提出的意見建議就能更容易引起重視和得到采納,能夠更有效促進協商成果的轉化和落實。因此,製定協商年度工作計劃,對於推動政協協商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至關重要。製定協商年度工作計劃,黨委是主導,政府、政協要參與其中。
第三,要在實踐的基礎上推動協商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發揮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在實踐,把取得的好經驗、好做法轉化為製度規範,推進協商工作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任何製度規範都是在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去年,市政協首次開展了大規模、高層次的立法協商,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也不可能先製定一套完整的滴水不漏的規則再推進。市政協就確定了一個大體遵循的規則,處理好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在立法協商過程中的關係,大膽實踐、積極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為市政協今後開展立法協商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打下良好基礎。其他各項工作,也應該采取這種模式:先大膽實踐,在實踐的基礎上總結經驗,進而走向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深刻把握政協民主監督的性質和特點
民主監督是人民政協的三項主要職能之一。長期以來,人民政協對履行好這項職能進行了認真的探索和實踐,成效非常明顯。但是,在政協民主監督的性質和特點上也一直存在一些不同認識。有的同誌認為政協民主監督應該由“軟”變“硬”,有的同誌認為政協民主監督沒有實際作用,從而導致一些委員在履行民主監督職能中積極性不高。關於這個問題,應該在思想上澄清。
一方麵,政協民主監督是非權力性監督。政協不是權力機關,所以政協的監督不是權力監督,而是民主性質的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在效力、形式、方式、依據上,都與人大的權力監督有區別。在實踐中,有些同誌認為政協的監督不夠硬、不夠給力,覺得政協的民主監督應該像權力機關的監督那樣有力。產生這種看法的根源在於對政協性質和定位的理解有偏差。政協民主監督靠的不是權力,不是強製性,靠的是真知灼見,靠的是以理服人,靠的是社會影響力。對此,我們應有清醒的認識。
另一方麵,政協的民主監督又不同於社會上一般性的民主監督。我國憲法規定,每個公民和組織對法律的執行、國家機關的工作都有監督權,每個組織、個人都可以進行監督,這些都屬於民主監督的範疇。而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一般的組織、個人的監督是不一樣的。政協是一個政治機構,是黨派、團體、公民有序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製度安排。政協的民主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四項基本原則基礎上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政治監督,體現了國家的政治製度安排。所以政協的民主監督要突出製度性,突出組織化。政協的民主監督還具有高層次的特點。政協委員是來自各界的代表人士,或在政治上有影響、或在事業上有成就、或在學術上有造詣,層次很高。因此,政協的民主監督相比一般性的群眾監督水平要更高,影響要更大,效果要更好。政協的監督是有計劃、有組織、有程序的,不但指出問題,而且注重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這有利於黨委政府對不同意見和建議進行係統化的分析采納。這一點同社會上一般群眾、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也是有差異的。還必須看到,政協的監督,同西方的反對黨、在野黨對執政黨的監督是根本不同的,我們是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礎上、擁有共同奮鬥目標的監督。我們強化民主監督職能的履行,一定要體現出政協民主監督的政治性、組織性和高層次、高水平的特點。政協是有話語權的。政協民主監督的力度和效果,通過政協的話語權來實現。用好話語權,關鍵在於說話的質量,真正提出有用、能用、好用的建議、提案。這樣,政協的監督就是一個有力量的監督。
積極發揮政協的界別特色和優勢
由界別組成是人民政協的顯著特色,也是政協組織開展工作的重要優勢。對於界別工作的重要性,要從貫徹執行群眾路線的高度來認識。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實踐群眾路線的偉大成果和製度安排。為更加密切地聯係各界委員和群眾,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工作,市政協進一步加強了界別製度建設,設立了界別召集人,疏通界別渠道,推進委員更深入地聯係界別群眾。
發揮政協界別的特點和優勢,要進一步把握以下三點。第一,界別首先是一種民主渠道。依托各個界別的委員,通過界別的渠道,可以係統反映不同社會階層、群體的利益訴求,彙聚來自各個方麵的真知灼見,是對按地域劃分的民主渠道的重要補充。第二,界別也是一種履職主體。由於界別所具有的整體優勢,使得以界別為依托所開展的履職活動,往往更富有專業性,更易於集中優勢資源和群體智慧,進而形成高質量的履職成果。就提高政協工作質量而言,發揮委員主體作用和發揮界別作用是兩條並行不悖的重要法則。第三,界別還是一種組織機製。通過界別把委員組織和發動起來,以界別約束力和榮譽感激發委員履職積極性,開展履職活動,是加強委員服務與管理的有效辦法。這種以界別為依托的履職活動,可以同以專門委員會為載體的履職活動相互補充、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