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包公判決:“張千,選大棍子來,每人先打一百。取官綿紙一張,著司房責下口詞,等他夫妻兩個畫了準伏,當堂判個斬字,即日押赴市曹,將他萬千刀,淩遲處死。”“將盆罐趙的家私盡數抄沒,將來均分做兩處,一半給賞張別古,見義當為,能代人鳴冤雪枉;一半給楊國用的父親,作為養贍之資。並將這盆兒交付與他,攜歸埋葬。一麵揭榜示眾,通行知悉者。”“不是孤家好殺人,從來王法本無親。餘資並給殘年叟,虛塚能招既死魂。莫道一時無義士,肯令三尺有冤民。從令揭榜通知後,留與人間作異聞。”
屢經改編的故事
明代小說《龍圖公案》第四十四回“烏盆子”,已經將這個故事的背景搬離了汴梁,而換到定州,被害人叫李浩,是揚州巨商,在定州去城十餘裏,飲酒醉倒在路中睡去,被丁千、丁萬害死,“奪其財物有百兩黃金,二人平分”,扛抬屍首入窯門,將火燒化。入夜後,取出灰骨來搗碎,和為泥土,燒得瓦盆。烏盆後被定州王老買得,也是盛尿用之。王老聽了烏盆鬼魂訴冤,去府衙首告。包公大駭,捕到二人,堅不認罪。包公抓來二人之妻再審:“你二人之夫將李浩謀殺了,奪去黃金百兩,將他燒骨為灰,和泥作盆。黃金是你收藏了,你夫分明認著,你還抵賴什麼?”其妻驚恐,遂告包公道:“是有金百兩,埋在牆中。”包公即差人押其妻子回家,果於牆中得之。“包公斷二人謀財害命,俱合死罪,斬訖;王老告首得實,官給賞銀二十兩;將瓦盆並原劫之金,著令李浩親族領回葬之”。
晚清說書藝人石玉昆創作的評書小說《三俠五義》裏,再次改編了這個故事。第五回“墨鬥剖明皮熊犯案 烏盆訴苦別古鳴冤”,又把故事背景安到了安徽定遠縣,包公任知縣。當地一老者姓張行三,為人耿直,好行俠義,因此人都稱他為“別古”(與眾不同謂之“別”,不合時宜謂之“古”)。張別古從欠柴草錢的趙大處得一烏盆,是蘇州商人劉世昌的骨灰所造。同樣是烏盆裏的劉世昌的鬼魂要張別古到包公處喊冤。包公下令捉拿趙大夫婦,登時拿到,嚴加訊問,並無口供。包公沉吟半晌,便吩咐:“趙大帶下去,不準見刁氏。”即傳刁氏上堂,包公說:“你丈夫供稱陷害劉世昌,全是你的主意。”刁氏聞聽,惱恨丈夫,便說出是趙大用繩子勒死的,並言現有未用完的銀兩。即行畫招,押了手印,立刻派人將贓銀起出來。複又帶上趙大,叫他女人質對。誰知這廝好狠,橫了心再也不招,言銀子是積攢的。包公一時動怒,請了大刑,用夾棍套了兩腿,問時仍然不招。包公一聲斷喝,說了一個“收”字。不想趙大不經夾,就嗚呼哀哉了。包公見趙大一死,隻得叫人搭下去。這個案子就算是結案了。
近代京劇等戲曲的劇本即來自於《三俠五義》,隻是更改了原來元代雜劇裏主要角色的名字,受害人楊國用改成劉世昌(老生),張別古(醜),盆罐趙改稱趙大(醜),趙妻(彩旦),添加了劉升(劉世昌的仆人,醜)。劇情基本不變:綢商劉世昌,投宿客店。店主趙大夫婦,窺其行囊沉重,頓起不良,在酒裏下毒,毒死主仆二人。並將二人屍體砍為肉醬,雜以泥土,團成烏盆。事隔數年,毫無破綻。正好張別古至趙大處討草鞋錢,趙大堅持不肯給錢,就拿了那個烏盆抵償。張別古取盆回來,聽見烏盆裏有鬼聲訴冤,於是張別古拿了這個烏盆到包拯處首告。包公受理了這個案件,發簽拘提趙大,一審而服。
那麼我們不禁要問一個問題,為什麼《烏盆記》和其他的元代包公戲劇目不同,不斷得到改編的機會,長演長興呢?
觸犯古老禁忌的犯罪
首先應該了解的是,這個戲裏盆罐趙這樣的行為究竟觸犯了古代什麼樣的法律罪名?
中國傳統文化注重人的身體的完整性,《孝經》所言,“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損,孝之始也”,保全身體的完整,是盡孝的最基本的原則。即便是生命被剝奪,隻要身體完整,受害人的鬼魂仍然可以麵對祖先。即便是被朝廷處罰,隻要不是列為重罪的,就是死罪,也能夠被以絞刑這樣能夠保全身體完整的方式處死。隻有實在是被認為罪大惡極的罪行,才處以“身首異處”的斬首。反對皇帝、侵害家長的,更要處以“淩遲”,將罪人身體片片零割,永無複原可能。
根據這個原則,殺人並且故意毀壞受害人屍體的,就是一項罪大惡極的犯罪,要予以嚴懲。按照唐宋時期的法律,殺人並且毀壞被害人屍體“支解人”,是屬於“十惡”中“不道”重罪,罪犯絕不可赦免,必須要處死。而在這個劇本形成的元朝時期的法律裏,盆罐趙的罪名更為嚴重,強盜殺人,並且焚屍滅跡的,相當於十惡大罪“不道”中的“支解人”,夫妻兩人作為同謀共犯,不分首犯從犯,都要淩遲處死。而且要沒收財產賠償給“苦主”(受害人家屬)。劇中包公的判罰可謂有法可依,將盆罐趙的家產沒收,一半給賞張別古,“見義當為”,能代人鳴冤雪枉;一半給楊國用的父親,作為“養贍之資”。這裏的“養贍之資”,就是今天講的“贍養費”,是元代法律特有的製度,凡是傷害他人造成殘疾的,使用殘酷手段害人的,都要沒收財產作為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