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保險法》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協同影響(1 / 2)

法律在線

作者:譚穎

摘要:2010年10月28日《社會保險法》獲得通過,將於2011年7月1日實施。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將對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產生廣泛的影響。本文從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剖析其對企業有哪些有利和不利的影響。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 人力資源管理 影響

2010年10月28日,《社會保險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發布,將於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社會保險法》從94年列入立法計劃起,曆經多次審議才艱難出台;《社會保險法》是我國勞動保障領域的一部基本大法,是社會保險領域最高層次的法律,也是繼《勞動合同法》之後最重要的人力資源相關法律之一。

有人說,《社會保險法》加大了監督力度和違法成本,給予勞動者更多保護;有人說,《社會保險法》將會促進人們社保意識的轉變,也許會帶來新一輪的用工變革;也有人說,《社會保險法》並無多少新意,隻是對現有製度的成文化總結綜合;還有人說,《社會保險法》回避了部分部門利益矛盾,仍留下了很多授權空間……以下從企業人力資源角度來剖析其對企業有哪些有利和不利的影響。

一、《社會保險法》頒布的重要意義

第一,分章節規定了社會保險的具體險種和企業的相應義務

此法共分十二章,第二至六章逐一單獨規定了五種基本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此法第一章第四條還在宏觀上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已經成為一項法定的義務。

第二,規定了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此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三至八十五條具體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依法、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補繳、罰款等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不僅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罰款的法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還會有法院參與強製執行。

第三,對於個人與單位之間的關於社會保險方麵的爭議提出了解決辦法

關於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於社會保險方麵的爭議,過去在勞動仲裁機構是不能單獨提出申請的。但此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該條明確了解決該類爭議的法律途徑,調解、仲裁、訴訟都可以依法適用。

第四,總體來講突出了對企業的義務性規定

整體研究該部法律,有較大一部分內容是針對企業設定的義務性規定,如按國家規定、按比例繳納保險費、用人單位自成立3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時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等。

二、《社會保險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協同影響

(一)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有利方麵

1.《社會保險法》將為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人力資源有序流動的法製環境。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險製度突出特點是政策性強,“各自為政”的局麵比較突出,各地都有各地的政策且無法有效銜接,由此給勞動者的流動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可以說,社會保險問題是阻礙我國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最大壁壘之一。《社會保險法》提出的身份證號與社會保障號統一和“養老保險”統籌級別提高以及建立異地就醫醫療保險結算製度等等重大改變將革新現行不合理現象,打破阻礙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枷鎖,促進以市場為導向的人力資源的合理有序的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