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立。
第二條:本公司職員服勤除節假日、星期日及排定之休假日外,請(休)假分為事假、病假(以上稱私假)、婚假、分娩假、喪假、特別假、公假、工傷假等8種。
第三條:職員請(休)假應先向本單位索取請假(單)卡填寫後,依規定呈請批準。
第四條:事假。
(1)事假不支薪,全年累計事假以14天為限。
(2)請事假一次不得超過兩天,且事假申請必須提前一天提出。
(3)前述時限因重大事情呈總經理特準者可得以延長。
第五條:病假。
(1)員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全年準給30日。因患重病需長期治療者呈總經理核準後可得以延長。
(2)全年累計病假逾30日者,則按日減薪資1/2算,職員請病假超過兩個月者應予停薪留職。
(3)申請病假一次兩天以上或按日申請而連續兩天以上者,應具醫療機構之證明,但非住院治療在7日以上的病假須具公立醫院或勞保局指定醫療機構之證明。
第六條:婚假。
(1)婚假為8日(含例假日),申請時應附本人喜帖或其他證明為憑。
(2)婚假需連續一次申請不得分開。
第七條:分娩假。
(1)分娩假7周(含例假日)。
(2)分娩假可在分娩前後自行斟酌申請,申請時須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3)分娩假日30日內支本薪(即不包括職務加薪、主管加薪、其他津貼),逾30日則減半發給。
(4)男性職員之配偶生產時,準予休假兩天,但須補呈醫院開具的證明,否則按事假論處。
第八條:喪假(含例假日)。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者,喪假8日。
(2)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喪亡者,喪假5日。
(3)外祖父母、配偶之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喪亡者,喪假3日。
(4)申請喪假者須附證明文件(如訃告、死亡診斷書等以證明申請人與死亡人之關係的,準其喪假申請)。
第九條:公假。
(1)各單位主管應視從業人員公出地點與本單位所在地之距離給予路程假,此路程假視同公假處理。
(2)因工作需求對外洽談(需1日以上),依“出差細則”視為公似申請。
第十條:工傷假。
(1)職員因執行任務而受傷,經醫院證明暫時不能工作者,準假療養,人事單位代為申請勞保給付。
(2)工傷假期間以12個月為限,支領本薪(不包括職務加薪、主管加薪、其他津貼等),逾期未愈者得辦停薪留職,傷愈後不能繼續工作者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特別假。
(1)特別假計算方式如下:
①自到職日起服務滿兩年後,當年度特別假依比例計算;
②服務兩年以上,未滿兩年者,每年休假5日;
③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休假8日;
④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休假12日;
⑤服務10年以上,每滿1年加給休假1日,加至30日止。
(2)特別休假須於每年年底報個人特別假計劃,並可依實際情況提出申請,事後補請假一律依事假處理。
(3)上年度因請事假、病假或停薪留職合計超過30日以上者,本年度不給特別假。
(4)年度如有未休完特別假日數的不得續延至下年度。
第十二條:職員如因業務需要而未休特別假的,經批準後公司另行支付薪資。
第十三條:各類休假除病假可於事後2日內補辦手續外,其餘應一律事先申請。
第十四條:私假請假最小單位為小時,其他假除另有規定外,最小單位為半天。
第十五條:新進職員到職未滿一年者,其事假、病假之準給日數按在職實足日數比例計算。
第十六條:請(休)假時應安排好職務代理人,或由該單位主管妥善安排請(休)假人員的代理人選。
第十七條:凡未辦請(休)假手續或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無故不上班者,除因突發疾病或臨時不得已情況外,概以曠工論處。
第十八條:如遇意外事件不能先行辦妥請(休)假手續者,應於事發當日先以電話向主管報告,經批準後再於事後補辦規定手續。
第十九條:請(休)假理由不充分,並基於業務之考慮,主管可不準假或縮短其假期或令其暫緩請(休)假。
第二十條:本細則經批準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