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4章 店鋪考勤製度(2 / 2)

※采取月休6天方式。

⑥服務股人員(總機、櫃台、電梯接待員)出勤值休方式

早班:10:00~18:30

晚班:13:30~22:00

(輪班以周為單位)

夜間兼職人員:18:00~22:30

※采取月休6天方式;

兼職人員以鍾點計薪,不享受公司福利。

⑦養護巾心人員出勤值休方式為輪班製,每日24小時均有人值勤,月休6大。

(3)各單位當月出勤時間表應於每月25日前抄寫兩份送達人事單位備查。

第四條:上班時間10分鍾(不含10分鍾)後到者視為遲到;下班時間前10分鍾(不含10分種)前離崗者視為早退;遲到早退每月合並累計超過4次以上,超過部分每次視為請假1小時,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不足4小時視為請假半日;每次遲到早退逾4小時以上未請假者,視為曠工。

第五條:上班時間依業務需要,可另行規定。

第六條:缺勤時間應按每小時扣全薪÷月固定上班時數薪資計算。

第七條:曠工人員除按第四條規定扣發薪資外,其情節構成懲罰要件者,另按本公司“獎懲細則”懲處。

第八條:考勤依據如下:

(1)人事單位以打卡為依據進行考勤,設置簽到簿的單位則以簽到簿為依據,要求其人員在到(離)崗時,除簽名外,並加注時間。

(2)凡代打卡(簽名)者,一律按“獎懲細則”懲處。

(3)外出人員按規定填具外出申請單送主管批準後,方能外出。未經批準外出視為曠工論處,因職務關係需機動外出者不在此限。

(4)因特殊事故未打卡或簽到,而主管認同到勤簽名者,每月不得逾3次,第4次以後每次視同遲到早退論處,因公務無法打卡或簽到者除外。

第九條:當班時間之外勤務及休假日勤務:

(1)需加班時,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批準。遇突發性的緊急情況,部門主管得要求員工加班或在假期中上班。

(2)超時勤務津貼計算基礎為:加班時數×全薪÷月固定上班時數。

(3)實際加班數未滿1小時者不予計算,滿1小時以上者以每加滿0.5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期間如有用餐時間,應扣除用餐0.5小時後為實際加班時數。

(4)經理級以上主管免打卡上、下班,但不可申報加班費。

第十條:本細則經批準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