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任用。
(1)職員的增補依據需要及時編製,由需要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其申請作業程序須遵照本細則辦理。
(2)增補方式以公開應征或接受推薦或調任等為主。
(3)新進人員的專業筆試、性向測驗、麵談,皆由申請部門主管初審並由人事單位立即配合執行,再送交事業處主管複審,呈總裁批示後任用。
(4)經總裁準許任用後,新進人員報到的相關手續統一由總管理處人事室辦理,其後由本公司人事單位立即辦理加保手續,而調任職務者則用人事通知單。
(5)實習人員比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試用。
(1)新進人員於正式報到後,須遵守本公司一切規定。
(2)試用時間為60天(特殊情形不在此限),試用期間由部門主管及相關部門主管進行考核。
第三條:離(調)職。
(1)個人自請辭退或編製需要調任者都須提出申請並詳述原因。
(2)申請經呈奉批準後,離(調)職者須在監交人員陪同下,3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移交事宜。離(調)職人員之直屬主管為當然監交人。
(3)離(調)職移交會辦單位手續完成後,離職人員始得申請離職證明。
(4)財務、人事單位依照離(職)移交會辦單位手續發放薪資及辦理退保手續。
第四條:免職。
(1)新進(實習)人員於試用期間(60天)經考核不符合者,予以停止試用(視為免職)。
(2)職員違反人事管理辦法或使本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情節嚴重者予以免職。
(3)職員未按規定請假,且無故曠工連續3日(含3日)以上或一個月累計曠工6日(每日以8小時計算)者應予以免職。
第五條:本細則未盡之事宜需專門公告增補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