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約定:對外貿易公司在承包期限內每年向村委會支付三千元的承包費;在12年時間內,煤礦所占工業廣場租金5萬元,分三次繳納。為什麼要把合同期限拉得這麼長呢?知情人解釋說,這是村上多了一個心眼,當時的煤價很低,周圍一些礦全出現了虧損,如果承包期限短,到時對方虧損不再承包咋辦?
實踐證明他們的擔心是有根據的。到90年代後期這裏的煤炭出現嚴重的滯銷,對外貿易公司經營連年虧損,再加上公司改製的客觀原因,遂決定將煤礦承包給公司副經理蘇長計開采經營,期限為10年。
在此期間,縣上對煤炭開采秩序進行整頓,將蘇長計承包的另一個礦和村辦煤礦整合為一個井口。知情人說,如果沒有蘇長計出資,打通上下關係進行整合,村辦煤礦在2000年的那次整頓中就已經關閉不複存在了。誰知整合後這裏的煤炭價格像脫韁的野馬,一路向上狂飆。這讓一些有心計的人非常眼紅,他們開始想方設法打煤礦的主意。
村民小組以煤礦在本組地盤上,造成環境汙染、糧田塌陷、土地承包費不能兌現為由,要求給每戶5千元的一次性補償。得不到答複時,村民對煤礦進行圍攻,導致煤礦不能正常生產。承包方蘇長計在利益受到嚴重影響的情況下,隻好請求鄉政府出麵協調。
針對村辦煤礦糾紛,鄉政府非常重視,他們成立了以副書記、副鄉長等人組成的工作組,展開了對煤礦糾紛起因的調查,召開了關於把煤礦產權轉移給村民小組的專題會議,態度非常的積極。
但是不知因何故,調查組在沒有召開全體村民大會、未經村民同意的情況下,與村民小組長簽定了一份“煤礦權屬轉移協議書”。協議約定對對外貿易公司以及後來的承包人蘇長計的權利責任繼續履行,煤礦的產權歸屬為村民小組所有。
此事在其它的四個自然村引起了很大的震動,簽約之時村委會支書就立即召集四個村子的組長談此事,結果四個組長無一人同意。這樣的強製性變更,使這個曾經屬於全村現有680餘口人共同所有的村辦煤礦變為隻有260人的自然村村民所有。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自然村(村民小組)負責人又以承包方拖欠承包費不按照操作規程開采,導致煤礦地表塌陷等理由,一紙訴狀將對外貿易公司、煤礦經營人蘇長計告上了法院。
2005年4月1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發包方自然村(村民小組)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訴稱:在1994年10月19日村委會代表其與承包方對外貿易公司簽訂的《煤礦承包經營合同》履行中,承包方違背合同和補充協議條款,拖欠承包費,並將煤礦違法轉包給蘇長計經營。經營期間又進行掠奪性開采,訴請法院判決終止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將煤礦移交自然村管理經營;由承包方對外貿易公司支付所欠其2004年煤礦承包一萬多元,賠償破壞性開采造成山體塌陷對自然村造成的全部損失。
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委托的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依據,判決對外貿易公司向村民小組支付2004至2005年度承包費、倒渣費、房屋租賃費、風井口費共計6萬餘元;黑石岩煤礦移交村民小組管理經營。而一審法院在沒有出示煤礦前期辦礦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僅憑鄉政府和村民小組2000年5月22日未經全體村民同意,單方麵形成的《煤礦經營補充協議》,就將該礦的采礦權判給了村民小組。
被告對外貿易公司、蘇長計以煤礦是村委會合辦承包為由,不服一審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針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資料證明以及一審法院的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6月12日進行了終審判決,維持了市中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