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公權力的製約(3 / 3)

七、再分析柵欄模式的局限性

首先,在柵欄模式中,每種監督權力的失靈並不是獨立事件,它們必然受到其它監督權力的影響。設想較小的監督權力是否能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依靠較大監督權力是否存在腐敗意圖。試想當權力D產生腐敗後,為了達到腐敗目的即確保權力B能夠成功腐敗,必然要迫使權力C放棄監督權。因此權力C能否正常發揮監督職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權力D的運行狀況。

第二,較大監督權力的正常行使不一定能保證較小權力正常行使。權力D不一定能及時發現權力C產生的腐敗。現實的情況即可說明這一情況:盡管中央對腐敗深惡痛絕,並一貫重視打擊腐敗行為,但腐敗卻依然發生。可見,種種原因導致上層是無法絕對及時準確地發現下級腐敗的。

八、對製度的思考

對權力監督的分析進行到這裏,我們不得不對製度進行全麵的思考。如果上麵推理是正確的,那麼權力監督的製度應該是這樣的:

1.製度不能依靠某個人或組織的權威而存在。製度實際上是明確了社會全體成員的權利。這些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任何違反製度侵害權力的行為都必須要受到法律的製裁。

2.製度應當確立監督主體的合法監督地位,並保障監督的有效實施。首先,製度應當允許各種監督力量的存在。第二,製度應當保護這些監督力量不受行政權力行使者的打壓。第三,保障每種監督主體不受其他監督主體的打壓。最後,還應當規範民間監督力量行為的正當性,要對妖言惑眾者加以嚴懲。

3.製度必須保證每種監督能夠獨立發揮作用。獨立發揮作用是指監督主體具有獨立地位,對公權力監督行為的實施不受其他因素限製和約束。保證公權力監督有效性的首要因素不是監督主體的數量,而是監督主體能夠獨立發揮作用。監督主體能夠獨立發揮作用是保證對公權力監督有效性的充分條件。當多個監督主體受到同一主導者的限製時,當主導者的價值觀趨向於鏟除公權力腐敗,監督主體可以正常發揮監督作用;但當主導者趨於包庇腐敗行為時,它所包含的監督主體即便數量眾多,也都很難發揮作用。

4.製度必須確保公權力的有關信息被人所知。上文中的內容對監督主體如何存在進行了說明。但隻保證存在的狀態是遠遠不夠的,它僅僅建立了公權力監督係統的硬件設施。監督主體存在的目的是要實現對公權力腐敗現象進行揭露。這一職能的發揮,必須要通過對公權力行使過程產生的一係列信息進行分析辨別來實現。因此如果沒有信息,監督主體形同虛設,就如同工廠建立了完整的生產線但卻沒有原材料。在行政過程中,行政機關有能力主動對一些信息進行隱瞞,躲避監督。所以,應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公開製度,確保行政過程的信息可以被公眾所知。

5.製度必須建立控訴公權力腐敗的途徑。控訴就是在發現公權力腐敗後,開始對腐敗行為進行糾正的過程。控訴可以被比喻成整個監督過程的咽喉。隻有通過對腐敗行為的控訴,才能使鏟除腐敗的目的變成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