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公權力的製約(2 / 3)

上麵的例子中提到的權力依次設為:權力B、權力C,權力D。權力C可以審查B單位作出的決定,同時權力D可以審查權力C作出的審批決定,因此按照權力製約的層級可以得到:權力B

在這個模型中可以很容易的推理出:權力D同樣需要更大權力地製約,因此可以想象,柵欄的層數應該是無窮盡的;或者柵欄的層數有盡頭(設為N層,對應權力N),但必須保證權力N能嚴格按照政策法規,大公無私的行使自己的權力。

五、製度製約

製度的存在給權力劃定了行使軌跡。但製度存在失靈的可能性。所謂製度失靈指製度不能發揮應有作用對權力加以限製。

假設某市一行政機構為垂直管理單位。該單位區縣分局負責查處法定職權範圍內發現的違法行為。在處罰過程中,分局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可根據對違法行為的主觀判斷,進行1000至10000元的罰款處罰。市級機關發現,區縣分局在處罰時標準不統一,對違法情節類似的行為采取不同的自由裁量結果,出現了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現象。為了規範區縣分局公權力行使的過程,避免任意進行自由裁量,市級機關根據調研結果,將違法行為按性質、對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進行分類,同時將自由裁量劃分為多個等次,並規定了每類行為對應的處罰等次。市級機關要求區縣執法部門每作出一次行政處罰前都要將處理意見報市級機關審核。

製度推行之後,區縣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有了統一的標準,公權力要按照製度規定行使。但是,在這個例子中,製度的運行要靠市級機關對區縣分局的權威,即:市級機關要求區縣分局必須按照製度規定進行行政處罰。這種行政權威也可以被視為一種公權力。但當市級機關出於某些原因故意縱容個別案件突破製度約束,或直接受益區縣分局突破製度約束,製度運行便失去了保障,也就喪失了對公權力進行監督的能力。

我們依然可以用柵欄式模型分析製度失靈情況。可分為兩種子模式:

1.權力保障製度運行的模式。權力A被製度A所限製;權力B保障製度A的有效運轉;權力C限製權力B;權力D限製權力C……

2.權力和製度交替製約的模式。權力A由製度A約束;權力B保障製度A實施;製度B約束權力B;權力C保障製度B。

從上麵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的出兩個結論:一是權力無法絕對有效地約束權力。二是製度可能能夠約束權力。但製度的行使不能以權力為唯一保障。

六、應對公權力腐敗的對策

為了使研究簡化,現在假設對權力監督失靈的概率是a,且a

這時,我們可以想到,由於權力監督失靈的概率a

現在一種減少權力監督失靈可能性的方法被設計出來。我們可以建立這樣一種監督體係:在某項權力運行的過程中,有多種權力對其進行監督,每個監督主體都可以被看作一個獨立事件,各自出現監督失靈的概率不受其它監督主體影響。這樣,隻要有一個監督主體能夠正常發揮作用就能避免被監督的權力導致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