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立體商標雖然不要求新穎性,但在審查過程中要經過檢索,即查詢已注冊商標庫中是否有相近似商標。在同領域內的商標中,意味著商標的注冊要經過實質審查。商標的審批較慢,一般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從申請日到注冊日要長達2至3年。
三、兩種模式交叉保護的合理性分析
商標與外觀設計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標主要是通過其顯著性和識別性來區別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以實現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企業價值。因此,商標的識別性極為鮮明。
外觀設計雖然具有一定的標識性,但是其在實用特性方麵也有所表現,因此可以說外觀設計既增加了商品的美感,又與商品功能有所結合,提高了使用商品的便利。
一件產品的在獲得權利權後,經過長時間的使用和銷售,被消費者認可,其標識性已經完全滿足商標法對顯著性的要求,這時如果該專利權因其保護期滿而失效,則尋求商標法對其保護似乎對企業更為有利。當然有學者認為這樣會產生權利獨占,違背專利法促進創造促進經濟社會公平發展,剝奪公眾權利。筆者認為在實際審查中,能夠滿足注冊立體商標條件的產品種類稀少,立體商標所需的顯著性和非功能性已經把絕大部分外觀設計客體排除在外;其次在實際經濟社會中,能夠獲得立體商標所要求的顯著性的商品更為稀少,一個企業以此商標作為企業服務的標識,是對企業信譽的保護,更是對消費者在購物選擇和判斷上提供便利。
四、結論
筆者也認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期滿無效後,專利權人尋求商標法的保護也不會對公眾產生權利剝奪。外觀設計的設計要素為形狀,圖案,形狀與圖案的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當外觀設計專利期滿,公眾仍然可以無償使用其設計,即其設計要素的結合。但前提是公眾使用該外觀設計時,不能侵犯已獲得注冊的商標權。商標權的侵權判定原則主要是“混淆”,當消費者看到兩款產品會誤認為或聯想到兩者屬於同一廠家,或者其服務來源想同,即產生混淆,認定侵權。那麼公眾在利用已期滿的外觀設計時,隻要在設計要素上進行修改,不會導致所使用的外觀設計與已注冊商標產生混淆,就不會侵權。例如使用者在同一形狀的包裝瓶上配合大幅的色彩獨特並標有自己品牌名稱的瓶貼,公眾看到此包裝瓶不會誤識其來源,則該產品合理利用了已過保護期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形狀要素,同時也不會侵犯商標權。完全照抄也並不是專利法所鼓勵的行為,適當模仿已過期的外觀設計,加以創新元素才更符合經濟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剛,著.知識產權.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2]胡剛,著.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立體商標權利衝突問題研究.專利司法保護與海外維權.
[3]楊帆,著.比較分析三維立體商標的可注冊性.濰坊學院報,2005,5(5).
[4]劉星,著.論外觀設計權與商標權的衝突.中國電子商務,2010(2).
[5]薑楠,著.立體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比較.國際商報,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