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外觀設計專利與立體商標保護模式的優劣勢分析(1 / 2)

外觀設計專利與立體商標保護模式的優劣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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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毅 趙北北

摘要:外觀設計與立體商標的構成上二者均含有形狀和圖案等諸多重合要素。因此,當一項對於產品外觀造型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設計具有足以區別產品來源的特性時,他便可以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而立體商標如果在起到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同時也成為一項具有美感的新設計時,毫無疑問也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所以這兩種權利在所保護客體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與交叉。那麼實踐中外觀設計專利與立體商標交叉範圍到底有多大?這種權利交叉會不會導致兩者在保護的過程中產生衝突?對於申請人來說,其在選擇保護模式時應該如何做出最優選擇?本文試圖通過分析外觀設計與立體商標交叉保護的範圍和保護方式,對兩種保護模式的優劣勢給出對比分析。

關鍵詞:關鍵詞:立體商標;外觀設計專利;交叉保護;顯著性;新穎性

中圖分類號:F76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01

一、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模式優劣勢分析

(一)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優勢分析

申請:專利法規定中國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專利,即外觀設計專利對權利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審批: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外觀設計初審製度,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滿足新穎性進行檢索,即不進行實質審查,對於權利主體來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相對簡單容易,而且從申請到獲得權利的時間較快,一般3至6個月。

權利: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取得後自申請日起10年有效。有效期內,專利權人對專利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權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劣勢分析

1.因為外觀設計專利實施初審製度,會導致已獲得的專利權不穩定。當發生權利衝突或者侵權案件時,他人很可能通過檢索或者舉證向複審委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2.專利權時效為10年,相對商標的可以無限期延長的保護製度較短。一款產品越是優秀,其在市場中保留的時間越長久,其價值也越高,隨著長期的銷售,其在市場中的作用往往由外觀設計本身的美感轉為其代表的商業信譽。而這時專利10年有效期滿,該外觀設計走向公眾權利對商家不利。

二、立體商標保護模式優劣勢分析

(一)立體商標保護模式優勢分析

權利: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後申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也就意味著商標可以無限期保護。

馳名商標可以跨類保護。即當一個商標獲得馳名商標注冊,便可在多種領域內享有獨占權。

(二)立體商標保護模式劣勢分析

申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但現行商標審查中,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提供營業執照或企事業單位證明。即不允許沒有經營任何商業行為的個體注冊商標。這裏會把相當一部分外觀設計申請人排除在外。如果外觀設計申請人為獨立個體,且沒有自己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當希望自己注冊商標時,必須取得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