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附錄2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選摘)(1 /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所”)上市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交易采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五條 交易所設置交易場所。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交易席位、報盤係統及相關的通信係統等組成。

第六條 交易主機通過報盤係統接受申報指令,撮合成交,並將交易結果發送給交易所會員。

第七條 申報指令由會員以有形席位報盤或無形席位報盤方式進入交易主機。有形席位報盤申報指令由會員通過設在交易大廳內的交易席位輸入交易主機;無形席位報盤申報指令由會員經其櫃台係統處理後,通過無形席位報盤係統自動輸送至交易主機。

設置交易大廳的,會員通過其派駐在交易大廳內的交易員進行有形席位報盤。

進入交易大廳的,限於下列人員:

(一)登記注冊的會員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三)特許入場的人員。

第二節 交易會員

第八條 具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證券經營資格的機構,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後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根據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許可,交易所核定會員的交易業務範圍。

第十條 會員在交易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才能進行證券交易。

第十一條 投資者參與證券買賣,應當委托會員進行。

會員接受投資者委托並申報後,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交易、交收責任。

第三節 交易席位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在交易所開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簡稱“席位”)。

第十三條 席位的交易權限由交易所規定。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專用席位。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承擔會員的相關義務。

第十四條 交易所可以限製和調整席位數量。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保證每個席位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

第十六條 經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未經交易所許可,會員不得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節 交易品種

(略)

第五節 交易時間

第十八條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每個交易日9:15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國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場休市。

交易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準,可以變更交易時間。

第十九條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六節 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 交易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股價指數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條 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新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三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三個價位賣出申報價和數量等。

第二十二條 即時行情通過通信係統傳輸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將其在營業場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根據市場需要,經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法和內容。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編製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編製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和分類指數等,以反映股市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第二十六條 指數采用派許加權綜合價格指數公式計算。(略)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指數設置和編製方法。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對A股和基金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7%(含7%)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漲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證券。

會員應當將前款規定的交易信息在營業場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歸交易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