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康芝藥業財務舞弊案引發的思考(2 / 3)

三、基於舞弊三角理論的視角分析康芝藥業財務舞弊

CRAAS中1141號,對“舞弊”的定義是:公司內部人員或者第三方想要通過欺騙手段來獲得自身利益的故意行為。目前學術界對舞弊審計理論的定義有四種,包括:三角理論、四角理論(GONE理論)、冰山理論和風險因子論。迄今,上述四個理論中,對財務報告舞弊形成機理進行分析、運用,最具有代表性的還是舞弊三角理論。三角理論認為,產生舞弊的原因包括:壓力、機會和借口。

1、Pressure

Pressure是康芝藥業進行財務舞弊的行為動機。康芝藥業2010年采取股權激勵措施,擬以公司2010年末總股本10,00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人民幣3元現金(含稅)的股利分紅,合計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30,000,000元。同時,擬以公司2010年末總股本10,000萬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10股,共計10,000萬股。這種措施雖然能夠利用高層管理人員分享剩餘收益,促使高層管理人員為公司帶來良好的業績,但是,股權激勵也存在不好的一麵。首先,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與員工之間關於薪酬的差距會被增大,因此股票價格會被上市公司高管過分關注,為了使股票市價更高,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來進行財務舞弊的可能性也就加大了;其次,相對於財務報告係統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董事會更注重股票市價,因此,股權激勵機會促使股東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串通舞弊的行為。

2、Opportunity

Opportunity是使舞弊動機實現的催化劑。

第一,一股獨大&家族式控股。康芝藥業雖為上市公司,但卻是“係家族”企業。2010年,康芝藥業的第一大股東是海南宏氏投資有限公司(其法人是洪江遊,持股84%),持股比例58.19%,第二大股東是深圳市南海成長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持股5.17%,第三大股東是陳惠貞(洪江遊的母親),持股3.22%。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大股東就占股超半數,並且康芝藥業的股權基本集中於洪氏家族手中,這樣的控股結構,往往使其他股東對其缺乏製衡作用,這樣大股東容易受利益的驅動,為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對中小股東的利益加以損害。

第二,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康芝藥業的高管層主要由洪氏家族的成員擔任,董事長洪江遊,副董事長洪江濤(洪江遊弟弟)、董事洪麗萍(洪江遊妹妹),另外還有3名獨立董事,監事會高管中洪氏家族的有2/3,因此,康芝藥業的實際控製人還是洪江遊。而且,董事長洪江遊同時兼任管理層總裁,這就形成了決策權與執行權重合,公司治理結構表於形式。正是由於這種不規範的治理結構,才使得財務舞弊的事件頻頻發生,且無法通過內部控製得到治理。

第三,審計製度不健全。審計製度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其一,由於公司是事務所的“衣食父母”,所以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缺乏了審計的獨立性,在職業道德和利益上出現兩難境地。其二,審計資源優化不合理,目前,事務所往往為了節約成本,會讓沒有達到級別的審計人員從事高級別人員的審計事項,事務所在人力資源配置上呈現金字塔式機構,項目經理的精力有限,這也會降低差錯糾弊的整體效果,從而降低審計報告質量。

3、Rationalization

Rationalizationg是舞弊形成的心理動因。康芝藥業董事長兼任總裁的洪江遊,在2011年故意隱瞞關聯方信息,並且通過關聯方交易構增利潤;2013年1月,康芝藥業審計總監發現公司存在舞弊造假,康芝藥業被審計總監何曉梅實名舉報後,經證監會1年審查,證實確實有虛增利潤現象,於2014年7月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在2013年7月,因媒體質疑,康芝藥業在停牌後,發布澄清公告中,表示公司未采取虛構交易等方式進行虛增利潤的行為。就在康芝藥業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後2個月,曾有媒體采訪康芝藥業,康芝藥業的副總裁洪江濤表示:“我們得到這些股權合情合理”。從這裏也可以看出,高管層的價值觀和態度存在偏差,從而為財務舞弊帶來了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