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暫時性差異不予確認遞延所得稅原因探析(2 / 3)

1250)×25%=l031.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5%=750×25%=187.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87.5

商譽 843.75(倒擠差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31.25

商譽合計=2400+843.75=3243.75(萬元)

假如對3243.75萬元的商譽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引起分錄中倒擠的商譽金額發生變化,從而商譽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也發生變化,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變化,再一次引起倒擠的商譽金額發生變化,從而陷入無限循環。因此,不確認免稅合並商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2、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可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第一,投資企業能夠控製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時間;第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轉回,則在可以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就不會轉回,對未來期間計稅就不會產生影響,所以無需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3、企業擬長期持有的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而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可以實施共同控製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權益法進行後續計量。對於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對所得稅的影響,應當考慮企業管理層對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如果企業準備長期持有,在投資持有期間,投資成本的調整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計的未來期間不大可能轉回,因而也不會產生未來期間的所得稅影響。但是,如果投資企業改變持有意圖而擬在近期出售,因權益法而造成的投資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均應確認對所得稅的影響。

三、暫時性差異不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如果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可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則應以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在下列情況下,不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如果企業在可預見的未來期間內不大可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說明企業今後不一定能夠享受到該暫時性差異可能帶來的未來抵稅的經濟利益。如果仍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其所代表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仍列示於資產負債表就不符合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

某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2010年虧損1000萬元,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該企業在未來5年當中如果獲利1000萬元,也不用繳納所得稅。如果2010年預計以後年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則2010年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在未來的5年當中,該企業並沒有扭虧為盈的希望而預期將一直處於虧損狀態時,則意味著企業即便有未來抵稅的“利益”也不會享有。因此,第一年可抵扣虧損造成的所得稅的影響就不應當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加以確認。

2、除企業合並之外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對於企業合並之外的交易或事項,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會計上並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該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如果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需要調減資產的賬麵價值,就會違背會計計量屬性的曆史成本原則,從而影響到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末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因此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該差異產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