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2 企業融資結構優化的內外部因素(2 / 3)

(2)建立動態化、長期化的激勵機製。

為了刺激經理人員努力為股東創造利潤,最有效的手段是將經理人員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結合起來。在美國,對經理人員的獎勵分兩種:分紅、股票期權,即給予經理人員在某個期限內按照一種事先規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製已經在美國公司經理人員的報酬安排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公司代理人激勵約束相容問題,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優化激勵機製效應的製度安排,因而股票期權計劃在西方發達國家得到廣泛應用。我國上市公司對經理人的激勵一般是參照當期的業績,激勵結構主要是工資加獎金,這一方式的基本缺陷是對經理人的長期激勵不足,容易導致經理人在職期間的行為短期化問題。因此,要解決經理人的長期激勵不足,必須調整經理人當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的報酬比例,相應減少其基本收益的部分,擴大股票期權激勵等報酬所占比重。股票期權製的引進可推動經理人報酬激勵改革,以解決我國上市公司經理人長期激勵不足問題。

(3)完善企業內部約束機製。

公司內部對經理層的有效約束主要來自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進行的日常監督。董事會享有公司的重大決策權,擁有對經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權而成為對經理人員的直接控製機構。對於董事會的職責權力和成員構成的規定是嚴格內部控製製度的關鍵,可以設置一定數量的獨立外部董事以優化董事會結構。獨立董事製度通過對董事會的內部機構適當地外部化,形成獨立董事對內部人的外部監督製約機製。從國外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組成和發展趨勢來看,各國已經越來越重視和強調股份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另外改變在《公司法》中對於監事會構成的規定,增加股東和職工以外的利益相關者進入監事會,擴大監事會的職權和最低規模,以強化其監督職能。

(4)推進實施股票委托行權製度。

由於小股東付出的監督成本難以由他獲得的收益來補償,所以一般不會參加行使監督權的股東大會,也就很難起到監督經理人的作用。對於不能親自參加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可以通過委托行權的方式將表決權委托給代表個人意誌的特定人員或組織代為行使表決權。這些特定的對象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發出公告表示願意接受中小股東的委托,在股東大會上代為行使表決權,並同時表明自己對股東大會所議事項的個人態度,以供中小股東考慮是否做出授權委托。這樣就可以解決中小股東股票份額少,行權成本高的缺點,使廣大中小股東參與到公司的決策中。

3.完善健康的股權融資環境,規範企業融資行為

(1)規範股票市場的融資規則,加強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

首先,對募集資金需求量加以限製。不論是發行新股,還是配股或增發新股,都應當充分考慮發行人的成長性,把握好實際資金的需要量,對企業過度的資金需求加以限製。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可以設定權益資本和借貸資本的比例,留有一定的借貸缺口,通過銀行要求的利息回報剛性,監督企業執行投資行為並予以投資者回報。其次,嚴格執行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的政策。對於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重大募集資金投向更改的情況予以限製和懲罰。此外,用發行新股募集的資金參股金融企業或風險投資企業的行為,也應加以限製。

(2)完善公司上市製度。

股改後,我國的公司上市由原來的審批製變成了核準製,進一步推進了市場化的發行機製。但是與國外的核準製相比,我國的核準製更大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幹預的經濟政策。這不僅表現在發行核準權的歸屬上,還表現在對發審委的審核節奏控製、新股發行的日程安排上。我國實行的核準製對發行人的品質起到一定的保證作用,但卻削弱了投資者的多樣化的選擇權,有效配置資源的市場機製還有待於完善。隻要企業符合上市標準,不論是國企、民營都可以上市,這就給所有的企業提供了平等競爭資金的機會,有利於我們的國企競爭力的提高,早日走向成熟,同時也利於產業結構、規模結構的調整和企業技術進步。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核準製慢慢過渡到注冊製。企業想要在證券市場融資,隻要在證監會注冊就可實施。這不僅將杜絕了企業的尋租行為,而且將杜絕證監會的審批風險。

(3)建立新股上市考察製度,嚴格配股製度。

現在企業從申請到上市大約要經過2~3年的時間,且《公司法》也規定企業要連續經營三年且三年盈利才可以申請批準上市。對擬申請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財務狀況、生產能力、發展方向等必須在證監會指定刊物上連續公布三年,接受證監會及廣大的潛在投資者的監督考察並接受考察意見,而不僅僅是由證監會進行獨家考察核準,這樣不僅杜絕了上市公司的尋租行為,增加了上市透明度,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且也促進了企業精心經營,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投資風險,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我國上市公司在配股融資方麵存在無序現象,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配股融資市場監管。比如,可以考慮將目前配股審批單點控製改為全過程監管,即嚴格跟蹤審查公司配股之後的相關行為。跟蹤審查得出的結論可以作為公司配股資金的首要條件,從而加強對配股公司資金使用上的約束,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益。

(4)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機製。

證券市場監管的退出機製是整個證券市場監管體係中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十分重要的一道防線。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出機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第一,明確退出原則。退出機製應當是以市場的退出為手段,以被監管對象之間及被監管對象內部各部門之間、各崗位之間的相互聯係、相互作用、相互製約的自律行為為保障,以維護證券市場健康、規範、有序發展,保護被監管對象為目的的監管行為。第二,完善對被監管對象的信息披露製度。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和手段廣泛地宣傳各種證券法規,及時披露各種違法、違紀的處罰案例。第三,強化外部監管的威懾作用。對有問題的上市公司和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等的兼並、重組等事件,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執行,實施規範合理的操作程序,不讓那些沒有挽救價值的上市公司和證券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各種途徑重新恢複上市。要建立預警製度,對有問題或問題嚴重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要及時進行警告,不能按照規定在有限期限內進行整改的堅決實行退出。對一些問題嚴重的要實行終身退出製,製定相關規則防止被監管對象采取各種不正當途徑重新進入股市,比如建立被監管對象的信用檔案。證券市場的退出機製是一項係統的工程。要讓退出機製充分發揮作用,就必須規範好被監管對象在證券市場中的所有行為,重視和加強被監管對象的自身建設。

(5)重視培育機構投資者,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多元股權結構。

要通過引進社會保障資金、商業保險資金、證券投資基金和國外資本等方式,逐步改善投資主體結構,充分發揮戰略投資者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因為在我國股市還不規範、股民不夠理性、投資評估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戰略投資者的參與有助於健全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持有資金比重僅占到20%左右,不利於樹立理性投資的市場理念。因此,要進一步擴大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加快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試點開放式投資基金,積極穩妥地吸引更多新生力量進入股市,使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