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庫尼亞特和瓜達盧佩(Cu-at&Guadalupe,20042005)和拜尼娜等(Beinera et al。,2005)的研究都發現競爭與經理人薪酬激勵之間為互補的關係,但他們的研究各有特色。針對一些競爭變量存在的內生性問題,庫尼亞特和瓜達盧佩(2004)以美國金融業在20世紀90年代兩次放鬆管製事件作為競爭的準自然實驗,研究了這兩次事件對1992~2002年間6202位美國金融業經理薪酬激勵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發現,隨著管製被放寬(競爭加劇),經理的總報酬增加了,報酬中固定部分下降而變動部分上升了,薪酬績效敏感性也增加了。這些結果表明,隨著競爭加劇,銀行等金融公司為改善公司績效加大了對經理的薪酬激勵力度。他們在隨後的研究(Cu-at&Guadalupe,2005)中以1996年的英鎊意外大幅升值為競爭程度增加的準自然實驗,研究了英鎊意外升值對1992~2000年間22183家英國製造企業經理薪酬激勵計劃的影響,結果發現,競爭程度的加劇提高了經理薪酬業績的敏感性。拜尼娜等(2005)則采用了聯立方程組控製了競爭、經理薪酬激勵與企業價值之間的內生性問題,以2002年156家瑞士企業為樣本的研究發現,激烈的市場競爭促使企業加大對其經理人的激勵力度(股權激勵與現金激勵之比),而且在高度競爭環境中經營的企業,這一積極的影響更強烈。
卡魯娜(Karuna,2007)認為,由於行業集中度可能是產品市場競爭的一個糟糕的替代變量,因此對於以前以集中度衡量競爭程度與經理層激勵的研究結果要慎重解釋。他在研究時除行業集中度以外,還選用了產品替代性、市場規模、進入成本作為產品市場競爭的替代變量,以1992~2003年間1579家美國企業為樣本的研究發現,經理薪酬績效敏感性與產品替代性和市場規模正相關,與進入成本負相關,但與行業集中度的關係不明確。這表明除行業集中度外,以前三者衡量的競爭均與經理層激勵互相加強。
3.產品市場競爭與公司治理:中國的研究
由於“中國企業改革的整體策略可以描述為鼓勵產品市場競爭和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策略”(Bolton,1995:P。2),因而有不少學者對於這兩個策略在改善企業績效方麵的相互關係感興趣,並取得了一定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
(1)產品市場競爭與公司治理——中國的理論研究。改革開放後,為了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績效,中國政府采取了引入競爭、加強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等措施。但是,與其他轉型經濟國家一樣,中國也存在著關於競爭和所有權在決定企業業績中何者為主的爭論。一種觀點認為產權改革是提高國有企業績效的關鍵(張維迎,1995)。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效率不高的根源在於不公平競爭條件下形成的企業預算軟約束,國企改革的關鍵在於為其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林毅夫等,1997)。超產權理論則是在傳統產權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將競爭與產權結合起來分析企業激勵機製的理論。劉芍佳和李驥(1998)利用超產權理論分析了產權、競爭、治理機製與績效的關係。他們認為,產權隻是改變了企業的激勵機製,但這種改變並不能保證企業績效一定會提高。產權激勵隻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才能發揮其激勵經營者增加努力與投入的作用,競爭才是企業治理機製往效益方麵改善的根本保證。競爭會迫使企業改善治理機製,提高效率。產權變換並不等於治理機製一定會改善,競爭才是保證治理機製的先決條件。競爭並不能保證每家企業都能生存,但能保證最有效益的企業得到發展。
史學軍(2001)通過建立一個兩階段對策模型證明了產品市場競爭與內部公司治理之間為互補的關係:由於監督的不完全性,企業因兩權分離而產生的代理問題不可能由內部治理加以完全解決,而競爭可以發揮外部治理的功能,來解決企業內部的激勵不相容問題;同時競爭要想發揮治理功能,必須要有一個良好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為基礎,否則,競爭將成為惡性競爭,並不能解決激勵不相容問題,從而不能發揮治理功能。
(2)產品市場競爭與公司治理——中國的經驗研究。根據前述產品市場競爭相關的理論研究可知,競爭對經理人行為、代理成本、企業效率都可能產生影響。中國學者在這三個方麵均進行了實證檢驗。蔣榮和陳麗蓉(2007)實證考察了競爭對高管變更的影響,總體上沒有發現CEO變更與行業赫芬德爾指數(HHI)之間的顯著負相關,隻在低競爭行業中發現CEO變更與HHI的顯著負相關關係。李壽喜(2007)通過對國家統計局2000~2004年的電子和電器產業數據庫中數萬家企業的研究後得出結論:“隨著競爭程度的提高,各類產權企業的代理成本均呈現下降趨勢,其代理效率呈現提高趨勢”。
競爭和公司治理在影響中國企業效率方麵的關係是互補還是替代?與國外的研究一樣,這兩方麵的經驗證據都已被發現。施東暉(2003)的研究發現競爭與股權集中度之間的互補關係。他以主營業務利潤率衡量產品市場競爭程度,在實證考察了1998~2000年間342家製造業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產出增長率之間的關係後發現:股權集中度與公司產出增長率之間存在U形關係;激烈的產品市場競爭對公司產出增長率具有正向影響,而且這種正向影響隻有在股權分散和股權高度集中的企業中才較為顯著。唐要家(2005)以“所有權結構、市場結構(SS)——企業行為(C)——經濟績效(P)”為分析框架的研究發現,市場競爭隻有在和所有權結合時才會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充分的競爭和有效的所有權結構的結合對促進生產率的提高是有積極意義的,競爭和無效的所有權組合並不會促進生產率的提高,反而會惡化經濟效率。因此,他認為,市場競爭和所有權結構之間是互補關係而非替代關係。牛建波和李勝楠(2005)則發現了競爭與分散和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董事會治理以及經理人薪酬等多個內部治理機製之間的互補關係。徐向藝等(2007)的研究也發現競爭與公司高管薪酬之間的互補關係。
與上述研究發現的互補關係不同,胡一帆等(2005)的研究發現了競爭與所有權之間的替代關係。他們采用世界銀行對中國700多家公司的調查數據分析了競爭、產權與公司治理之間的關係,研究發現:①當分別對各單個因素進行考察時,各因素都對樣本公司績效有積極的影響。然而,當對這些因素進行綜合考察時,產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作用相對重要,而競爭效應則不顯著;②在產權與公司治理以及產權與競爭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替代性;③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市場競爭對國有企業績效的影響更大。
4.產品市場競爭與公司治理——研究述評
綜上所述,已有文獻從多方麵研究了產品市場競爭的公司治理效應。然而,這一領域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盡管多數理論或實證研究表明,競爭可以改善企業效率,但關於競爭改善企業效率的具體機製尚不完全清楚(Griffith,2001)。競爭具體通過哪些路徑影響企業效率,其中哪條路徑是最主要的,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研究。
其次,已有的關於競爭與公司治理相互關係的研究大多基於二者對企業效率或績效的影響,缺乏基於代理成本的研究。由於代理成本隻是影響企業效率的眾多因素之一,因此代理成本與企業效率並不能簡單地等同起來。雖然一些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競爭和公司治理各自都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但關於二者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麵的共同作用則尚無相應的證據。
最後,盡管國外有少量學者發現公司治理內生於競爭的經驗證據,然而,在國內雖有少數學者在研究公司治理與績效關係時考慮了公司治理的內生性,但尚未發現有學者將產品市場競爭作為公司治理的影響因素加以研究。
2.2.3 產品市場競爭與信息不對稱
1.產品市場競爭與信息不對稱:理論分析
在公司的委托代理關係中,股東無法直接觀察到經理的努力程度,而經理自己卻很清楚付出的努力水平。盡管股東可以觀察到或證實經理的產出,但由於產出並非僅取決於經理的努力水平,而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因而觀察到的產出並不能代表經理的努力水平。因此,股東與經理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綜合新競爭理論和信息披露理論的相關文獻,可以得到競爭影響這一信息不對稱的兩條路徑:(1)根據產品市場競爭的信息假說,同行業企業數量的增加有助於股東將影響產出水平的經理努力因素與其他因素分離開來,從而可以更準確地識別經理的努力水平;(2)根據信息披露理論的“專有成本”假說,麵臨不同競爭程度的企業經理將采取不同的披露策略,從而影響股東與經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1)產品市場競爭的信息假說。競爭是如何幫助股東將影響產出水平中的經理人不可控的因素分離出去,從而更準確地識別經理人的努力水平呢?學者們分別從顯性激勵契約和隱性激勵契約兩方麵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以霍爾姆斯特倫(1982)以及奈爾伯夫和斯蒂格利茨(Nalebuff&Stiglitz,1983)為代表的顯性激勵契約觀點是,市場中競爭性企業數量的增加增強了經理之間績效比較的可能性,即競爭的標尺效應(yardstick effect)。他們的分析顯示,市場中的競爭企業越多,顯性激勵計劃的激勵強度就越大。這是因為競爭為相對業績比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相對業績作為一個充足統計量可以大大地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因此,競爭可以降低股東與經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以哈特(Hart,1983)和沙爾夫斯坦(Scharfstein,1988)等為代表的隱性激勵契約觀點是,在市場中,經理的努力和能力是不能夠被觀察到的,所有者隻能觀察到企業的產出,而產出受到外生市場波動的影響。如果市場中有許多企業,由於企業之間共同受市場波動的影響,則企業之間的業績比較消除了市場波動的不確定性的影響,使所有者可以識別經理的努力和能力,從而降低了所有者與經理之間在後者努力水平方麵的信息不對稱。
總之,新競爭理論認為,企業數量的增加有利於股東通過與競爭對手業績進行比較從而將影響所有企業產出的市場波動因素分離出去,更好地識別經理人的努力水平,降低經理與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2)信息披露的“專有成本”假說。信息披露在降低經理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方麵起著重要的作用。盡管企業通過披露更多的信息可以降低公司外部籌資成本,但企業的信息披露,特別是私人信息的披露是有代價的,即產品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利用企業向資本市場披露的信息調整其生產政策,進而對企業競爭優勢帶來損害。希利和帕利皮尤(Healy&Palepu,2001)將這一代價稱為“專有成本”(proprietary cost),並將所有研究產品市場競爭對經理人自願信息披露決策影響的理論概括為自願信息披露動機的“專有成本”假說。
韋雷基亞(Verrecchia,1983)提出了一個研究專有成本與公司披露政策的經典模型。在公司經理以當前價值的最大化為目標,專有成本外生且固定的假設下,他的模型給出了披露的臨界值,專有成本越高,該臨界值就越大。質量高於披露臨界值的企業會披露,低於臨界值的企業則保持沉默。因此,韋雷基亞(1983)的模型證明了競爭所致的專有成本將使得企業更不願意披露其私有信息。盡管這一模型為公司內生性信息披露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視角,清晰地描述了專有成本與公司披露政策之間的聯係,但該模型關於專有成本外生且固定的假設遭到一些學者的質疑。哈耶斯和倫德霍爾姆(Hayes&Lundholm,1996)以及戴伊(Dye,2001)都認為專有成本與披露的內容之間存在著某種聯係,專有成本不是一個常量,將其作為常量進行分析是不符合市場實際的。戴伊(2001)還舉例說明,在某種情況下,不披露信息也可能產生專有成本,而披露信息反而可以減少專有成本。
為了更好地考察專有成本與披露政策的關係,哈耶斯和倫德霍爾姆(1996)放鬆了固定專有成本的假定,把專有成本定義為內生的、可變的,同時仍然假定公司經理以當前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在他們的模型中,假定企業有兩個分部(segment),競爭對手對分部披露的反應會降低企業的未來收益。他們證明了隻有在企業的兩個分部的業務活動有著類似的收益時,企業才會披露其分部數據。當企業兩個分部的業務活動的未來收益存在較大差異時,企業將不會報告分部數據而隻報告一個總體的數據以防止競爭對手識別出更有利的市場。如果企業可以通過采取不披露的政策來保護其超額利潤,則哈耶斯和倫德霍爾姆(1996)的模型預期,由於在競爭更弱的行業中更可能存在超額利潤,因而這一行業中的企業將有著更低的披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