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的第4條和第31條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及實施外彙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彙市場的具體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因此目前我國貨幣市場的監管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具體負責製訂銀行間市場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定,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推動市場創新。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監管的合規性內容
(一)市場準入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金融機構加入銀行間電子交易係統,首先須獲人民銀行批準(資格審批製)。在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金融機構向交易中心申請聯網,選送業務人員通過交易中心培訓為交易員,與電子交易係統實現聯網後即可進入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目前我國獲得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準入資格的大致有: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等十五類參與主體。
(二)交易後資金清算的監管規定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了有效監管交易資金規模與流向,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資金清算按雙邊逐筆全額直接清算、自擔風險的原則辦理,即交易成員按照成交通知單所載明的有關內容,在規定的起息日自行向交易對手方逐筆全額辦理資金清算。
在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分支行開立人民幣基本賬戶的交易成員,其與交易對手之間人民幣資金的異地清算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或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賬戶辦理,人民幣資金的同城清算通過當地人民銀行票據交換等途徑辦理。
交易成員在辦理資金清算時需遵守如下規定:
1.交易成員的資金清算必須通過其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開立的賬戶劃轉,不得收付現金。
2.交易成員必須按成交通知單上注明的清算途徑向其交易對手方劃付資金。
(三)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風險控製的製度安排
為了控製交易風險,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拆借期限、拆借額度、資金來源與用途等方麵作出了明確規定。
2.同業拆借交易係統的內設風險控製製度。
(1)對市場成員實行限額控製。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交易係統對每一個有信用拆借權限的市場成員都設置了拆借限額,成員的所有交易隻能在此限額內達成,授權分支機構的限額由其總行在係統中設置。
(2)成員間授信控製。為了進一步控製交易風險,人民銀行要求同業拆借市場交易成員需在交易係統內對願與之達成信用拆借交易的對手方及相應的拆入/拆出最大額度進行設置,從而完成信用拆借授信工作。隻有互相進行了授信的交易成員之間並且拆借金額在授信額度之內,才能達成信用拆借交易。成員間授信隻能在法人之間進行,授信額度由法人及其授權分支機構共享。
(3)對小額報價和成交同時實行上、下限和對手方範圍控製。利用小額報價方式進行交易時,成交金額不僅受單筆報價上下限的限製,還要設置交易對手方範圍。
(4)對交易員實行授權授信控製。除了上述兩項控製之外,人民銀行還要求同業拆借交易係統限定交易員隻有獲得本方機構的授權和授信後才能進行交易,且所有交易受此授信額度的控製。
(5)清算跟蹤提示。為了防範資金清算過程中出現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同業拆借交易係統還為成員提供“當日清算提示”和“清算跟蹤提示”的輔助服務功能。當日清算提示中顯示本方機構當日應收應付的資金與債券明細和總額;在清算跟蹤提示中,交易員可按任意時段查詢本方機構應收應付的資金與債券明細和總額,也方便人民銀行對相關交易進行監管。
(6)信息披露。同業拆借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定期通過“中國貨幣網”向交易成員披露和更新其基本信息和財務報表。
(7)違規舉報。交易係統實行違規舉報製度,交易成員彼此監督,對於市場違規操作的交易成員,其他成員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同業拆借市場交易中心也將依據有關製度處理並向市場公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管的合規性內容
(一)市場準入
1996年以來,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資格獲取實行的是審批製,即加入電子交易係統成為債券市場交易成員的金融機構,需要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獲得批準。2002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改變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審批準入為備案製。實行備案製後,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相關文件進行備案後,即可加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金融機構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包括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
(3)商業銀行分行還應提供其總行的債券交易授權書。
(4)“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係統聯網申請表”。
金融機構在上述材料經由交易中心審查通過並在中央結算公司完成債券托管賬戶的開戶手續後,即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成員。同時,金融機構在辦理聯網和開戶手續完畢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