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性,是指貨幣市場的運作和有關信息必須實行公開化。所有的市場交易規則和操作程序、條件應當向市場參與主體公開,使全體交易者能夠及時發現、防止和懲罰操縱市場和其他導致市場交易不公平的行為,平等地獲得同等程度的信息,以便交易者作投資決策時參考。同時,貨幣市場監管部門實行監督的程序及處罰結果應當予以公開,使市場的參與者共同遵守相同的規範,這樣才能使貨幣市場運行保持透明度,形成公開競爭的基礎。
二、貨幣市場監管約束的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原則是指貨幣市場中的監管行為應當依法進行,受法律保障,亦受法律製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因此,貨幣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必須有國家法律的授權,受法律的保障,享有執法的權力和手段,才能使監管行為具有權威性和實效性。此外,監管機構及其監管行為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即監管者自身也應到法律監管。對監管者實施監管,是規範貨幣市場監管行為、保證監管措施行為的合法、合規,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適度監管原則
來自外部的行政監管不能取代市場,這是適度監管原則的核心思想。貨幣市場的監管應當采取與市場發展相適應的適度監管方式與政策,監管的重心應當放在創造適度競爭的市場環境上,其監管行為不能幹涉市場主體的自主權,而要通過製度和規則使市場穩健運行。因此監管者必須充分尊重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能人為設置任何障礙,隻要沒有市場失靈等情況發生,監管者就不應過多介入。要注意防止兩個極端:監管過度既會造成市場創新被抑製,同時也會破壞市場自身運作的內部機製,造成市場效率的下降;而監管不足又將會放大貨幣市場的運作風險,損害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因此,必須合理界定貨幣市場監管主體的職責範圍,明確其職權的合理限度,監管過度與監管不足都是不可取的。
(三)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是指市場監管的實施必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成本最小化獲取收益最大化,從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故效率原則也稱為成本最小化與收益最大化原則。貨幣市場中的監管成本可以細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兩部分,直接成本包括監管機構在執行監管過程中所消耗的資源,包括有立法成本、相關法律執行成本等內容。貨幣市場監管的間接成本又稱間接效率損失,主要是指因監管行為幹擾了市場機製對資源的自動配置作用,限製了充分競爭、市場激勵機製而導致有關經濟行為主體改變其行為方式所造成的間接效率損失。因此,合理地設計貨幣市場監管組織體係的結構,製定行之有效的監管製度,建立一支精通市場專業技術知識和具有高度敬業精神及職業道德的高級監管隊伍,這是充分發揮和提高貨幣市場監管機製的功能和效率、降低市場監管機製的運行成本的必然要求。
(四)外部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原則
隨著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監管當局麵臨著更大的壓力。貨幣市場監管的發展越來越強調市場約束的作用。市場約束是指通過向社會公開披露市場參與者的相關信息,借市場機製的功能,迫使市場參與主體規範其自身經營行為的外部約束。市場約束具有迫使市場參與主體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製風險的作用,富有成效的市場約束機製為監管當局強化監督工作提高了有效的保證。在市場約束條件下,經營狀況優良、信用水平高的市場主體更容易獲得和擁有廣泛的客戶,其融資成本也較低;相反,資產狀況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機構則難以控製原有的市場份額,出現融資困難甚至難以生存的壓力,在資不抵債條件下退出市場。
事實上,各國貨幣市場監管人員都曾麵臨著“寬容”困境:當發現某些市場參與主體出現問題時,監管者從穩定金融秩序或滿足部分利益集團的政策傾斜要求的角度來講可能會考慮提供某種保護,導致外部監管的“監管失靈”。因此,在貨幣市場監管中體現外部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的原則,構成法律監管與市場監督的約束合力,是提升貨幣市場監管效率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