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教育費附加。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
(10)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其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
2.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1)納稅地點。
個人所得稅:一般向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並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後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土地增值稅: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房產稅: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車船稅:在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納稅地點在代征代扣地。
印花稅:實行就地繳納。
(2)納稅期限。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增值稅: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至15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消費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申報繳納。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
3.其他稅費的賬務處理
其他稅費主要通過“應交稅金”科目,分各個稅種進行核算。該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