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2 跨國公司與國家經濟主權(1 / 3)

主權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關係中表現為各主權國家有維護、捍衛國家主權的權利,即在國與國之間的經濟聯係和交往中各主權國家對內具有最高的決策權和管理權,對外具有完全獨立和防止侵略的自主權。主權具有不可分割、不可共享、不可轉讓的特性,主權原則是絕對的。但是國際經濟關係的發展,特別是經濟全球化中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互相滲透,使國家經濟主權的削弱不但成為可能,而且一部分經濟主權的讓渡也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隻是各國對經濟主權讓渡的範圍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麵對這一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國家主權取向、如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怎樣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等問題,成為各國政府和學者關注和討論的焦點。

6.2.1 經濟全球化中國家主權遇到的衝擊

自從16世紀法國的政治學家和法學家博丹(JeanBodin)在1575年發表的《國家六論》一書中首次係統地論述了國家主權學說以來,主權概念便廣泛地運用於國際社會。隨著一批主權國家的出現和國際關係的發展,主權概念、內涵不斷得到豐富和發展。至於經濟主權,最早提出此概念的是英國政治理論家、新自由主義國家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布豪斯(L。T。Hobhoae,1864~1929)。他從國家與個人互為責任關係的理論出發,認為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生活是國家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他把國家幹預經濟的權力稱為“經濟主權”。國家具有一種超越一切經濟企業之上的監督權力,可稱之為“經濟主權”原則,它使國家有權把社會財富的剩餘部分,根據社會的公共需要服務於社會的目的。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人們談及主權時,還是主要集中在政治方麵。20世紀60年代以後,走上民族獨立的發展中國家,麵臨發展民族經濟的任務,更多的是從經濟自主的意義上來闡發主權的概念,傳統的國家主權觀開始產生了“經濟主權”這一新的主權內涵,國家主權的內容也不斷向經濟主權傾斜。1974年召開的有關原料和發展問題的聯合國第六屆代表大會上,經過發展中國家的努力,大會通過了《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指出:每個國家都有對其自然資源和國內一切經濟活動行使永久主權。這一精神還體現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第二章“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第二條的規定中:“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產、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受充分的權力。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這一主權”。所以從內容上,經濟主權主要為經濟上的獨立、具有對本國經濟的最高支配權、有權製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開發、利用和處置自己的天然財富和資源,不允許任何外國、國際組織或國家集團進行非法幹預或破壞,不允許他們享有非法經濟特權。到了20世紀70年代經濟主權的概念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這是國際社會進步的標誌,同時也是和長期深受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壓迫的發展中國家始終不渝的追求、爭取和維護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分不開的。

20世紀後半期,國家經濟主權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具體來說,在經濟全球化和各國互相依存程度日益加深的進程中,對傳統的國家經濟主權的衝擊來自三個方麵:

第一,來自國際組織(協定)的衝擊。隨著國際間交往、對話和合作的日益頻繁,各成員國主動或被動讓渡給國際組織的權力不斷增加,各種國際組織在其章程中都明確規定了成員國享受的權利與義務,無疑這就是對國家主權的一定限製和約束。比如從傳統意義上的主權角度看,一國經濟如何運行是本國內部的事務,不應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勢力的監督和控製。國家征稅是一國政治權利的體現,是國家主權的核心。但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首先要降低關稅和開放市場,這顯然是與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不可共享的傳統主權觀相違的。

第二,非政府組織(NGO)正成為製約國家主權的新力量。NGO是國際社會中的獨特成員,一般指非官方的、非營利的、與政府部門和商業組織保持一定距離的專業組織,通常圍繞特定的領域或問題結成的團體,有自己的利益或主張,代表社會某些集團或階層的願望或要求。由於它們在國際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與國內社會中的市民社會有相似之處,故被稱為“跨國市民社會”或“全球市民社會”。隨著全球經濟市場化的潮流,NGO發展很快,應當說,非政府組織在關注人類生存環境、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全球共同發展的各個領域裏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使其獲得了一種相對獨立於國家力量的國際權力,它們的活動也對國家權威產生了衝擊。首先,NGO是以本集團利益或人類利益為終極關懷的,而不是充當民族國家利益的代言人,所以會對國家權威產生負麵影響;其次,全球市民社會的發育,給予了個人、團體、利益群體以更多的自我表達的機會,使政府對國內社會的調控及整合能力受到形式不一的挑戰。

第三,來自跨國公司對經濟主權的衝擊。如果說全球經濟的相互依賴是影響國家主權的基本條件,正是經濟的相互依賴使得國家經濟主權的削弱成為可能。那麼,跨國公司的發展和大規模的在全球範圍的投資,把各國的經濟變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這一基本條件得以實現。雖然在現代世界經濟中的有多種因素共同侵害了國家經濟主權,但是跨國公司的國際生產活動處於這些因素的核心的部分。

6.2.2 跨國公司的“全球中心主義”淡化民族國家主權

全球化時代,國家主權的新取向即主權的弱化、淡化和泛化。跨國公司通過其廣泛分布在世界各國之內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運行,與母國和東道國結成廣泛和複雜的關係,在不同程度上對國家的社會、經濟、文化都產生深刻的影響,國家經濟主權往往受到挑戰和衝擊。跨國公司將觸角伸到地球的各個角落,所到之處都將其納入跨國公司的生產體係中,這種行為的必然結果之一就是突破或淡化了國家邊界,使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成為“國籍不明”的或“超國家”的公司。跨國公司經營的“無邊界”邏輯,使其國家屬性日益模糊。跨國公司所關注的,隻是不同國家和地區在資源和要素收益率上的差異,以及不同經濟和政治製度對資源流動的影響,以保證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如著名的ABB公司總裁珀西內維克所說的:“ABB公司是許許多多民族公司在世界範圍協作的聯盟。我們到處為家”。跨國公司淡化了國界,模糊了國家利益的概念,由此引申出這樣的問題:企業國家屬性的模糊化,又可能對傳統意義上“保護民族工業”政策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戰。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主權過時論”、“主權有礙經濟發展”的思潮時有泛起,並且成為跨國公司侵蝕民族國家經濟主權行為的輿論支持和理論依據。

跨國公司的“全球為中心主義”理念的擴散,使公民對國家的忠誠發生了轉移,成為國際社會中侵蝕國家忠誠的一支重要力量。民族國家的政治基石之一就是公民對國家的絕對忠誠。從理論上講,盡管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不可分割的、永恒的排他性主權”,但權力來自人民,是人民將權力交給了政府,並保留了隨時收回的權利,人民對國家和政府的信任與效忠程度,對於民族國家主權、國家權威和國家合法性至關重要。正因如此,每個民族國家都強調愛國主義、國家利益至上和民族自豪感。盡管在經濟全球化和國際關係組織化的今天,公民對國家忠誠的轉移有一定的必然性,體現出一種客觀的、漸進的演變進程,但是這對於具體的政府、單個的國家甚至某些地區來說,在長期內仍具有必然性和有效性。跨國公司的興起,淡化了民族國家主權和公司“私人權力”的界限。如跨國公司通過“公司文化”的營造和推廣,傳播管理方式、價值觀念、文化意識,改變東道國和母國的舊有的傳統價值觀。跨國公司通過培訓,超越國籍的和種族的“公司公民”,形成“無國界的經濟”或“無國籍企業”,以公司忠誠代替國家忠誠,甚至將公司忠誠提升到對國家的忠誠之上,這種現象在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裏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全球化的意義尤其在於,它對傳統的國際關係、對國家主權及其他權力、對以國界標示人群活動區別規則的一種深入持久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