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從特權到權利(1)(2 / 2)

在一個特權盛行的社會當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意味著機會對每個人都是開放的,你進入什麼樣的產業,生產什麼樣的產品,成立什麼樣的組織—包括製造業企業、金融機構,也包括成立非營利組織,如慈善基金會、大學、俱樂部、政治團體,這些其實都應該是每一個公民自由享有的權利,而不應該是少數人的特權。

但是我們知道,在我們國家現階段這些仍然都是特權,而不是普通人的權利。比如你要創辦一個企業,要經過好多的審批程序,每個程序都控製在少數人手裏,這些人說行就行,說不行就不行,隻有一部分人最後能夠成功,另一部分則成功不了,這就是特權。特別是我們的產業政策,設置了種種進入壁壘,有關係的人可以得到批準進入這個行業,沒有關係的人進不了,這就阻礙了相當一部分企業家去創業。事實上,每一個產業政策都是增加特權的政策,是設租政策,導致大量的尋租行為和腐敗現象。

2011年國務院決定拿出150億支持微小企業發展,但是我們想一下,如果我們的公民有自由成立金融機構的權利,需要政府拿出這150億做這件事嗎?我想是不需要的。這150億最後到了誰的手裏,也是一種特權,而不是真正的權利。

創辦非營利機構,就更是一種特權,而不是權利。比如你要成立一個基金會,不論你有多少錢,你首先要找到主管單位,而主管單位都必須是政府或政府附屬機構,是否同意當你的“主管”,完全是他們的特權。如果你找不到主管單位,或者即使找到了主管單位,民政部門也未必批準你的申請,天大的好事也就沒有辦法幹。所以不是你想幹好事就可以幹好事,想獻愛心就獻愛心。

我這樣講,不是說任何一種行業都不需要有最低的、必要的一些進入門檻。我的意思是說,自由意味著對進入的限製必須是從社會利益的角度講最低限度的必要,並且,任何的進入限製都是非人格化的(impersonal),也就是說對所有申請人同等對待,不論你的家庭背景、你的出身、你的社會地位,都應該是一視同仁。但是我們國家所有這些限製並不是一視同仁的,而是人格化的,仍然是基於特權,而不是基於權利。比如說,如果你想成立一個金融機構,如果你認識金融監管部門的負責人,或者能與他們拉上關係,你得到批準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否則,你是沒有希望的。所以這是一種特權,而不是權利。這種基於特權的準入製度衍生出形形色色的以關係為資本而不是以知識為資本的所謂“谘詢公司”,他們賺的錢是特權製度下的分贓,而不是來自價值創造。

保護產權,必須約束政府征稅權和國企特權市場的第二個基礎是產權。產權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人權,它是對我們自由的保障,如果一個社會不能保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老百姓就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甚至連人身自由也沒有。

產權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我們的社會之所以能夠有一定的秩序,就是由於我們大家相互尊重產權。設想一下,如果一個超市裏麵誰都可以進去亂拿東西,這個超市馬上就會混亂不堪。在私有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社會,絕大部分人都會生活在焦慮和不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