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離市場經濟還有多遠?大概還有三百年,至少有兩百年。因為我們的經濟仍然是建立在特權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權利的基礎上。
市場的基礎是什麼呢?我想就三點,第一是自由,第二是產權,第三是企業家精神。
如果公民不能夠充分享有言論和行動、創業的自由,如果私有財產權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和文化保護,如果企業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發揮,我們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
2012年,年輕的浙江女企業家吳英,因向親友集資從事商業活動,被浙江高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這樣的事情在西方市場經濟中會發生嗎?現在肯定不會,但是過去曾經會。比如,17世紀下半葉至18世紀中葉,法國曾處決了上萬個商人,他們的罪狀是進口和製造棉紡織品,違反了路易十四時代的財政部長Jean-Baptiste Colbert製定的產業和貿易政策。由此看來,我們離市場經濟還有多遠?大概還有三百年,至少有兩百年。因為我們的經濟仍然是建立在特權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權利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我們並沒有建立起市場經濟真正的基礎。
那麼市場的基礎是什麼呢?我想就三點,第一是自由,第二是產權,第三是企業家精神。
自由是人權,不是特權自由是我們人類追求幸福的基本權利,它是一種基本的人權,就如同生命一樣,與生俱來,不經正當程序不可剝奪。我們需要自由,因為沒有自由我們就難受,就像不讓我們吃飯、喝水,不讓我們上廁所一樣。對自由唯一的限製是不侵害他人的權利,因為人是平等的。自由,從積極的方麵來講,就是每一個公民都能夠利用自己的智慧、知識、技能、勞動,自主地決策,改善自己的生活,實現自己的夢想;從消極的方麵講,就是每個人都不受他人的奴役,有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所以在一個每個人都享有充分自由的社會當中,人與人之間隻有通過自願的合作才能夠互助互利。也就是說,每個人隻有為他人創造價值,自己才能獲得收入,隻有給他人帶來幸福,自己才能夠幸福,這就是我講的“市場的邏輯”。而且,隻有自由,才有公平競爭;隻有有了公平競爭,我們才有創新;隻有有了創新,我們的社會才能夠真的進步,讓每個人的生活得到改善。在這個意義上,自由和市場是同一個含義。如果一個人擁護市場而不讚成自由,或者擁護自由而又不讚成市場,我覺得他是矛盾的。如果一個社會沒有自由,意味著一部分人可以強製另一部分人,剝奪另一部分人,可以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礎上,這就是強盜的邏輯。一個社會沒有了自由,人與人之間就隻有相互傷害的鬥爭,不會有真正的競爭。計劃經濟下我們有好多的鬥爭,我們天天鬥,月月鬥,但是沒有競爭。鬥爭是毀滅財富的,隻有競爭才會創造財富。所以,自由也是社會繁榮的基礎。
我必須強調一點,自由是一種基本的權利(rights),不是特權(privileges)。所謂權利,用一句通俗的話講,就是“理通天下”,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與自己的出身、地位無關;而特權,則是“凡事對人”,一部分人擁有,另一部分人沒有,取決於個人的出身和地位。權利是不可任意剝奪的,但是特權可以給你,也可以剝奪。所以我們看古希臘、羅馬共和國都有所謂的“自由”,但那是特權,不是權利,因為隻有一部分人享受它,而占人口多數的奴隸享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