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東盟自貿區的貿易規則升級版之探析(2 / 3)

第三、具體承諾較局限。“服務貿易協議”第17條規定了加強柬埔寨、老撾、緬甸和越南的參與;規定其他各國應通過具體承諾的方式,通過商業基礎上的技術引進,加強柬埔寨、老撾、緬甸和越南國內服務的能力、效率和競爭力;促進該四國進入銷售渠道及信息網絡;對它們有出口利益的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和服務提供方便,實現自由化;且對該四國展現適當的靈活性,允許它們開放較少的部門和較少的交易種類,並按照它們各自的發展情況逐步擴大市場準入。因此“服務貿易協議”在具體承諾方麵並未過於深入和開放,提供的開放程度較為局限。

鑒於CAFTA體製內的市場準入與開放程度還不高,應通過不斷地規則和減讓談判,促進市場準入範圍的擴大和程度的提高。但由於自貿區全部是由發展中國家組成,CAFTA其必須從中國與東盟各國服務業發展情況的實際出發,堅持逐步自由化開放的模式。從規則上可以發現,“服務協議”允許成員方就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幼稚產業以及一些關鍵服務行業給予特殊保護。因此,若要促進區內服務貿易升級,應正確處理好自由化與逐步開放之間的關係。在CAFTA區內要著重體現出自貿區對相對發展滯後成員國家的保護,保證自由貿易區內真正實現互利互惠,這就與NAFTA中的差別待遇有相同的作用。

另外,就一體化機製而言,中國應與東盟各成員國之間建立起或指定類似“貨物貿易協議”中的組織協調體製或機構,比如設立相關服務谘詢點,一方麵監督和促進協議的實施,增強服務貿易的機製性,另一方麵也可以增加服務承諾的透明度。“服務貿易協議”的實施將逐步地減少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的限製,為中國與東盟服務貿易提供了製度性的保障。這一區域法律製度的安排必將對中國和東盟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影響深遠。因此,應采取具體措施切實落實相關一體化法律機製,形成中國與東盟在服務貿易領域的聯動效應,對CAFTA建設發揮積極推動。

三、投資協議的規則升級分析

2002年簽署的“框架協議”是CAFTA的法律基礎性,其提出的“逐漸實現投資機製的自由化”的目標,為各成員國相互直接投資的協調指明了方向。但從一定意義上看,“框架協議”中關於投資的規則較為原則和籠統,內容不夠具體。因此,中國與東盟在2009年8月簽署了《中國—東盟全麵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投資協議》(下簡稱“投資協議”)。在便利投資、提高投資規則與規章的透明性、提供投資保護、加強投資合作以及最終在整個中國及東盟地區實現投資體製的自由化方麵,都具有巨大的政治、經濟及法律意義。

與CAFTA下的“貨物協定”不同,“投資協議”為自貿區內構建了一套統一的投資保護機製。雖然其大部分內容超出了WTO相關規則的範圍,但出於投資的特殊性,其兼顧了對外國投資者利益以及東道國主權的平衡與保護。作為CAFTA全麵建成的標誌,“投資協議”的簽署能夠極大地促進中國與東盟國家間的相互投資。但不可否認的是,該協議本身隻有區區27個條款,作為區域經濟合作框架下的一項投資規則顯然欠缺完備性。同時,從其規定的內容上看,對於其他在CAFTA內部成員國之間業已達成的雙邊投資協定等也未加考慮。因此本文認為,確有必要根據“框架協議”中所確定的投資原則,參照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ASEAN投資區框架協議》(簡稱AIA)以及中國與東盟成員國家間的雙邊投資協定等的具體規則,並考察中國與東盟國家間在有關利用外資、對外投資的相關國內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從條約解釋和製度比較的角度加以完善。

應該說,“投資協議”對投資自由化的約束程度不夠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下列不足之處:其一,與最惠國待遇相比,“投資協議”對投資者實施的國民待遇的是準入後待遇,也即在投資準入的管理環節,各成員可以根據其國內法自由規定,這無疑是留給成員國實施歧視的正當機會。其二,中國承諾的投資待遇問題。我國與除緬甸、柬埔寨外的東盟8個成員國在已經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都規定了最惠國待遇或者公平公正待遇,AIA規定在2010年前將國民待遇擴大到東盟投資者,在2020年前擴大到所有的投資者,而CAFTA“投資協議”仍實行中國在雙邊投資協定中所采用的最惠國待遇,這等於是在投資待遇問題上沒有任何的進展, 相對於AIA反而是一種倒退。其三,“投資協議”對於東道國影響投資的行為規定過於狹隘,這使得那些被東道國廣泛采用的征收或國有化具體行政措施,無法符合該協議第1條中“普遍適用”的要求。其四,“投資協議”的安全例外條款未受到必要的製度約束。可以注意到,“投資協議”條文含混簡單,操作性不強,比如其中多處使用“經必要修改”後適用本協議或納入本協議等措辭,但對如何“修改”卻並無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說明,對第6條中的“不符措施”等關鍵概念也並無任何界定與清晰列舉或描述,其對投資促進以及投資便利化的規定在可操作性層麵上亦是乏善可陳。

筆者認為,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頗多,但無論如何,未來要實現自貿區的升級就不應再局限於“抓住機遇、先易後難”式的政治化方式,而應在談判和規則修訂方麵力推法律化,這必須在下麵兩個方麵著力完善。一方麵,需要加強和革新相關製度。綜觀各層麵的投資立法,外資準入自由化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限製,“投資協議”實施準入後的國民待遇是務實的選擇,但是隨著後續升級要求的提出,投資自由化不斷深化與加強是投資規則不容爭議的趨勢。因此,投資規則的修訂不僅要考慮到彌補規則漏洞,比如對東道國行為和待遇全麵約束,又如對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平衡規定,而且還要對於相關模糊概念給予澄清和解釋,防止漏洞的出現。另一方麵,也要細化“投資協議”規則,完善CAFTA下經濟一體化法律政策信息的披露機製。鼓勵自貿區內的企業和資本進入區內其他成員國家投資創業發展,就要使投資者明確了解投資環境,以便於其對投資預期做出判斷,而這些都是建立在相關成員國法律規則及國別政策透明性基礎的上。因此,建立CAFTA下的法律政策信息的披露機製,對促進投資及服務貿易就會有較大的促進作用。當然,這些都需要中國與東盟國家的共同努力,協商談判選擇一個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也許方案可能不是一種最優安排,但其卻足以消除障礙並促進區域性投資的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