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經濟增長方式,最有效的經濟方式之一當然是首先考慮價格機製。提高資源價格是節約資源的最簡單也是最易見效的措施。但是,提高資源價格涉及社會承受能力,一是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二是對低收入階層的影響。如果能源價格、水價格、土地價格、礦物價格等均普遍大幅度上漲,中國經濟所受的衝擊是個不能不考慮的問題。特別是地方政府承受著來自社會基層的壓力,很難麵對資源價格大幅上漲而泰然。
除了價格,另一個可以期望的措施是采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技術,限製耗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的技術。但是,技術的選擇取決於產業競爭態勢和主體行為。當(地方)政府是競爭實體時,它們有什麼手段實現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技術創新呢?如前所述,當地方政府成為競爭實體時,它們的基本策略就是盡可能利用和發揮比較優勢。而限製消耗資源和破壞環境的技術往往是同利用地區“比較優勢”相矛盾的。如果政府同企業一樣承受著競爭(地區間競賽)的壓力,那麼,在技術選擇的政策上很可能傾向於技術的短期競爭力而不是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社會公共性目標。
通過采用提高標準的方式可以限製資源耗費和更好地保護環境。這實際上就是給企業設置更高的產業進入壁壘,或者是要求企業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支付更多的成本。很顯然,標準的提高也受價格因素和技術因素的製約。過高的標準也會導致一些企業和地區的短期競爭力受損。
問題是,即使價格、技術和標準手段都可以采用,仍然有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即競爭秩序是否公平和政府行為是否合理。如果主觀上希望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但競爭規則扭曲,導致不公平競爭,甚至在尚未進入競爭之前就由政府決定了勝負(誰存誰亡),或者政府直接幫助一些競爭者而限製另一些競爭者,那麼,並不能真正實現增長方式的有效轉變。更重要的是,如果地區競爭仍然是主要的競爭內容,地方政府仍然是主要的競爭實體,那麼,增長方式的轉變不僅難以成為大多數企業的自主行為,而且“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口號可能演化為政府設租而企業向政府尋租的誘因,甚至可能成為一些政府部門不適當幹預市場競爭和破壞競爭公平性的借口。
總之,在粗放型經濟增長的慣性仍然非常強大的情況下,僅僅依靠一般的市場參數調節和技術標準調整是不夠的,僅僅依靠政府調控管製內容也是不夠的。這也正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政策要求雖然已提出多年,但至今效果並不顯著的原因。所以,從“十五”到“十一五”時期,最大的思想進步就是:認識到僅僅在一般的調節手段和政策設計上進行調整,是不足以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改變的,必須進行發展觀念上的深刻反思,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和指導經濟和社會發展,才能實現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的真正轉變。因此,是否能通過樹立科學發展觀來改變社會價值觀,改變競爭和商業文明的基本理念,就成為能否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關鍵。
觀念的改變是決定性的,而觀念如何落實為行動也是決定性的。從理論層麵研究科學發展觀是一個重大的曆史任務,而研究和探索科學發展觀的政策含義和可操作方式,也是擺在我們麵前的艱巨任務。前者具有使命性,後者具有緊迫性。而在科學理論指導下的實踐則是一項長期的偉大社會工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是這一社會工程的基礎。
實踐中要解決的第一個關鍵問題是發展目標的合理性,即人類發展究竟要達到什麼目的?發展可以也必然表現為物質成就,表現為財富的增長,但歸根結底是為了滿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說,發展的價值是人本(以人為本)的而不是物本(以物為本)的。那麼,當我們在價值觀上確立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後,進一步必須解決的問題就是科學發展觀應體現為哪些行為指標和業績指標(特別是政府的政績指標),並使得人們有充分的動機努力實現這樣的指標?也就是如何使得人們的實際行為目標同這些指標在方向上相一致?實踐中的難點在於:所選擇的指標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市場過程表現的指標,例如,GDP、利潤、稅收等;另一類是沒有直接的市場過程表現的指標,例如,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社會公平等。前一類指標可以同市場主體的直接利益動機相一致而獲得實現動力,即達到這些目標同時可以獲得直接的利益回報。而後一類指標除非有特別的製度和政策設計,否則沒有同直接的利益動機相一致的個體行為基礎,即市場主體努力實現這些目標不能獲得直接的利益回報甚至必須付出較高的個體成本。因此,選擇和確定反映科學發展觀的目標和指標,不僅僅是要提出理想,而且要構建實現理想的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