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人民呼喚鐵腕 (2)(2 / 3)

(2)房地產製度及與房地產有關的製度框架。在法律規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製度、土地出讓和轉讓製度、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製度、土地督察製度、商品住宅數量限製製度、商品房預售製度、商品房建設管理製度、房地產抵押貸款製度、開發項目資本金製度、商品房權屬登記製度、房地產企業信用製度、物業管理製度,土地出讓金專戶監管製度、房地產稅收製度、公積金製度,公務員(含直係親屬)住房公示製度等。這些製度均載入相關法律,尤其是正在修改之中的房地產法和土地法。

住房保障製度:以住房保障法為基礎。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並入公租房,取消公務員另行享受任何保障法政策的優惠(如北京有關部委的限價房、經濟適用房)。最重要的是要保證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規模的可持續性。建議作出如下規定:將土地出讓收入(而不是淨收入)的10%專項投入保障房建設,公積金增值收益的50%專項投入保障房建設;各類保障房建設和竣工規模不得少於當年商品住宅建設總量的50%。同時建立保障房的退出機製,並建議將家庭購買首套房也列入基本住房保障範圍,享受的首付和利率優惠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土地轉讓製度:土地轉讓增值部分的50%,由稅收部門直接征收拿走。讓囤地者付出高額成本,甚至囤地虧本。土地出讓製度如上。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製度:以2010年為界限,符合城市規劃的“小產權房”,參照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可轉為商品房。允許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的宅基地入股土地信托基金,或直接轉讓並每年獲得土地信托基金收益分紅,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可用於經營性開發建設(30%收益進入土地信托基金),性質與國有土地一樣。但這項製度應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少數省份存在大規模撤並村莊的行為,值得警惕。

土地督察製度:督察員辦公室有權調閱任何一個城市的土地出讓檔案,發現問題立即報請上級紀委查處。所有土地案件均報中紀委備案;所有與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有關的土地案件,均報上一級組織部和監察部備案,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者限製晉升。

商品住宅數量限製製度:每戶家庭擁有的住宅數量不得超過3套(2011年的限購令更進一步,擁有兩套房就禁止買房),否則征收高額懲罰稅,年稅率可高達第3套以上住宅市場評估價的30%。但允許賣舊買新。此舉專為抑製投機。

商品房預售和銷售管理製度:從長遠看有必要取消商品房預售製度,可設定5年過渡期。現階段,暫實行預售資金專戶監管,房源一次推出,不得囤房。所有房源價格明碼公示。

商品房建設監管製度:商品房報建時,須單列施工款使用計劃。該施工款須按進度彙入銀行專戶,由銀行直接劃給施工企業。任何施工企業均不得墊資施工。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對商品住宅主體質量實行終身負責製度。

房地產企業信用製度:違法行為公示且記錄在檔案,有不良記錄者,對其直接和間接融資、競爭土地、資質審核等方麵作出嚴格限製。

物業管理製度:所在房地產企業均不得指定其下屬的物業公司管理它開發的住宅小區(包括前期物業管理),而須公開招標。

房地產稅收製度:將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等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合並,成為房地產稅,該稅源專項用於地方的保障房建設和教育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出讓金專戶監管製:土地出讓金收入和使用情況,作為財政預決算的一部分,向當地人大報告,並專戶用於當地城市基礎設施和保障房建設。從長遠看,應考慮以物業稅代替土地出讓金製度。

公務員住房公示製度:所有公務員(含直係親屬)均須向社會公開其住房情況,並向憲法宣誓。

(3)改革現行財政稅收製度(尤其是中央與地方的分稅製度),建立起與地方事權相匹配的財政稅收體製。建立更嚴格的財政預算決算製度、更透明的財政預算決算公開製度,土地出讓金收入包括在內。除國防機密外,詳細的財政預決算情況除向當地人大報告外,還應向所有納稅人公開。

(4)改革現行地方政府政績考核製度,去除GDP考核,堅決摒棄地產GDP主義。大幅提升資源、環保、教育、科技、住房保障、醫療、社保等因素在政績考核中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