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當時的背景下,中央政府有什麼更好的選擇?當各主要經濟體紛紛以實際行動向偉大的凱恩斯爵士致意時,當“中國模式”被有意無意地抬舉到高台之上而贏得歡呼時,我隻能將憂慮深深藏起。
同樣的邏輯適用於房地產調控。既然不可能期望政府對房地產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那麼,可以期望的則是管理和調控房地產的手段和方式。但遺憾的是,正如我們管理房地產市場是以一個文件代替另一個文件一樣,我們對房地產調控工具的選擇,則是一個失誤掩蓋另一個失誤。
結局其實早已注定。因為房地產的製度內核和治理體係,自1998年房改以來(或前溯至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就未曾有實質性的改變。2010年11月6日,傳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著手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商品房預售製度等內容的消息,但我可以肯定,他們絕對不可能聽從2005年8月央行金融市場司取消商品房預售製度的建議,而可能隻是將預售資金監管納入法律框架等方麵的修修補補而已。
我的一位領導說,地產的問題,在地產之外。譬如作為房地產製度核心之一的土地製度,它的改革,就不僅是房地產業的問題,不僅是土地本身的問題,它至少與財政稅收製度、地方政府績效考核製度、城鄉二元結構的分野等重大問題密切聯係在一起,其中任何一項製度的改革、改良,均非朝夕之間可以完成。
我同意,當中國房地產快速增長了10年之後,當中央決定實施經濟發展戰略轉型時,與房地產有關的製度改革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關鍵時刻。但這些問題過於重大,似乎也很遙遠。忙碌的人們更關心眼前的現實。
讓我們回到即將討論的焦點問題:調控。而當我們回顧過去並矚目當前的調控時,哪怕隻是遏製房價這項單一的任務,將會發現,原來我們其實也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調控:不能說失敗,但很難說成功。
我不是房地產史的研究者,無意對過往數年的房地產調控曆史進行史料的陳列和大事堆積。本書後麵的附錄2可以承擔部分功能。而翻閱2003年以來的房地產調控史,“滄桑”二字不期然地爬上心頭,這些年來,我們的調控部門是多麼舉輕若重,我們的政策結果有時甚至適得其反。
曾經,我們有機會既可以穩定甚至遏製房價過快上漲,也能讓房地產獲得發展的空間。
2003年6月13日,央行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即“121”文件,我在第四章第一節已經提到),開啟了用信貸手段調控房地產的先河。我相信,如果121號文件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執行,那麼,此後所有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幾乎都不必出台。
據說,央行在製定121號文件的過程中從未與建設部商量過,而建設部雖然也認同央行的指導精神,但對某些具體條款也有自己的看法,其中主要是對央行文件“一刀切”和限製住房消費信貸的做法有不同看法,“我們會通過適當途徑反映自己的意見”,一位官員當時說。
前麵已經講到,剛登上曆史舞台的地產商階層,代表著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成功地將121號文件撲倒,令文件效力消散在空氣裏,雖然實施這個文件絕不會阻礙房地產的發展。與此同時,他們很快就找到了新的替代物:18號文件。
2003年8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明確喊出了一個令地產商們歡呼雀躍的口號: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我當時采訪的任誌強、張寶全、潘石屹等都表示,他們對18號文件“非常滿意”,並稱之為市場化的勝利。
即使在地產商們看來,121號文件與18號文件在不少地方也是矛盾的,但因為18號文件來頭比121號文件大,所以,當然是121號文件被18號文件打敗了。雖然121號文件對於信貸的規定不可謂不嚴厲,但18號文件提出“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要繼續加大支持力度”,無異於“四兩撥千斤”,隻用幾行字就把央行121號文件嚴苛的28條給擊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