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數千億的資金缺口:銀行是否願意貸款? (2)(2 / 3)

有意思的是,曆史總是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

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提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關於堅決遏製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件],基本重申了這一規定:“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

無論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實施10號文件的細則,還是9月29日以後其他城市出台的第二輪實施細則,基本都重複了以上內容。但類似的規定,早在1998年國務院23號文件就提出來了。

前麵我在摘錄1998年7月3日印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第23號)時,有這麼一段話:“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係,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

請記住,建立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係!這意味著,在全部住房供應量之中,經濟適用房供應量至少應占50%以上。加上廉租房,所占比例就更高了。至於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在全部供應量中具體占多大比例,曾經有過爭論。

我國的經濟適用房是學習新加坡的產物。而新加坡80%的居民居住在由政府提供的公屋中。我記得,在1999年和2000年前後的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當時的建設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曾提出過經濟適用房等占70%的想法,但遭到上海市等省市的反對。理由是,比例太大,地方財力承受不起,且會對商品房市場形成很大衝擊。

無論是當時還是現在,由政府向70%的居民提供經濟適用房,隻能是天方夜譚。中國的經濟收入水平和人口結構決定了,我們的保障房建設不可能複製新加坡模式。那麼,1998年房改以來,經濟適用房在全部住宅供應中占什麼樣的比例呢?

因為經濟適用房是由政府投資,當時應納入預算內計劃管理。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從1998年起,當時的國家計委和建設部等部門,就開始下達經濟適用房投資建設計劃。年紀大一些的朋友可能了解,這種建設計劃一般都是各地報上來,經有關部門稍加審核後,再“戴帽”下達,新開項目、貸款計劃會直接下達到省以下的城市。

1998年下達計劃時,新的房改文件還未公布,所以還是叫國家安居工程計劃。當年建設總規模為487323萬平方米,投資總規模為41904億元。此後,改稱經濟適用住房計劃,且建設規模大幅增長。

我找到了1999年2月26日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關於下達1999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和信貸計劃的通知》〔計投資(1999)195號〕。

該《通知》開始就提出:1999年全國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年內施工麵積為2444339萬平方米,年度投資規模190132億元,其中銀行貸款指導計劃62149億元(含收回再貸)。

2001年、2002年、2003~2004年的建設投資計劃均能找到。其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下達2003~2004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的通知》提出,計劃2003年經濟適用住房年內施工麵積20023萬平方米,年度投資規模1578億元。2004年新開工麵積規模12720萬平方米,年度投資規模1663億元。2005年以後,經濟適用住房投資計劃不再由中央政府專門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