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一級開發企業的介紹,一幅土地的淨利潤為40%左右。以此計算,2010年北京市土地出讓的純利潤就有650億元。而2011年1月上海市“兩會”發放的《上海市2010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11年預算草案》顯示,2010年上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達579億元(我個人將它理解為土地出讓淨利潤)。到哪裏去找這種來錢迅速、基本無風險的收入來源?當地要培育一個每年上繳利潤和稅收10億元的國有企業,也許要先投入100億元,搞不好還會虧損。哪裏像土地出讓這樣,拍賣槌一落,少則十幾億,多則數十億到手,真正是多、快、好、省。這也是為什麼有些省市願意去搞土地整理、搞村莊撤並,願意去強製拆遷,因為成本低、收益大。
對於城市地方政府來說,保持土地出讓收入高位增長,至少有兩大明顯的好處:第一,巨資投入城市建設,可以大大改善城市麵貌。這是直接關係到政府形象(實際上是市委書記和市長形象)的政績工程。放眼神州,哪屆地方政府任期內沒有在城市建設方麵下工夫?第二,同樣重要的是,城市建設是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要內涵,可以直接拉動GDP。
現階段,城市麵貌和GDP左右著市長們的升遷,而城市建設資金的一個主要來源是土地收入。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財政是GDP主義的主要推動力。也因此,對地方政府來說,地產GDP主義構成了GDP主義的核心內容。
地方政府對土地收入的依賴,與現行的分稅製有關。1994年實施的財政、稅收體製改革(即著名的分稅製改革,從1993年9月9日~11月21日,朱鎔基帶領體改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銀行等部門的60多人,飛遍17個省、市、自治區,一個省一個省地談下來),扭轉了財政收入“弱中央、強地方”的局麵,但運行多年後,逐漸暴露了它的先天不足。
分稅製是中央與省一級的分稅,而省一級與市、縣大多沒有分稅。地方政府沒有設立稅種和征稅的權力,但70%以上的事權是由市、縣一級承擔。這就造成了地方財權與事權的嚴重失衡現象。事權不但繁重,而且責任重大,但地方財源又十分有限,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把注意力放在找錢方麵。
在這種背景下,地方政府必須另找收入來源。恰好,土地招拍掛製度的推行,給地方政府送來了一份豐厚的“意外之財”。而這筆錢又是所有稅收、收入來源中地方政府基本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大額資金,由此形成土地財政的依賴症,就是水到渠成的了。
要想讓地方政府放棄土地財政,前提之一是,中央政府必須給它們開辟新的財源。
土地增值稅流失25萬億?
為地方政府尋找新的財源,中央政府一直在想辦法。現成的有一個,土地增值稅。它是地稅的一部分。
大約1995年年初,我記得那時自己剛參加工作還在見習期,去參加了一個香港地產商(他們叫發展商)代表團與有關部門的座談會。這些地產商顯然是在內地有開發項目的,他們來北京的主要目的是向建設部、財政部遊說,試圖延緩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當時我根本不知土地增值稅為何物,怎麼會讓香港地產商如此緊張。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按一定稅率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後的餘額。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一個新的稅種,設立土地增值稅的初衷是為了調控房地產市場(過熱),而不是為了給地方政府增加稅源。
1992~1993年源於海南、北海、惠州的房地產熱,主要是銀行資本介入過深所引發的超級泡沫。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即中央6號文件),提出了以整頓金融秩序為重點的16條措施,房地產熱迅速降溫。隨後,有關部門迅速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並於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