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35)(3 / 3)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麵通知申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麵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或。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塗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收繳偽造或者塗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製。

第三十一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並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印製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製止,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