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後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複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麵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與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並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麵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後,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後,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後,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並辦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並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商標局核準後,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複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麵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麵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